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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收贷再贷千万只收回本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9 09:39:3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设立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1630万元,后通过建立酒店股份公司,把老公司的1630万元贷款转让给新股份公司偿还,后来逾期未偿还贷款,银行把股份公司告上法庭,最后经过法院两年的调解,银行...

  核心提示:设立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1630万元,后通过建立酒店股份公司,把老公司的1630万元贷款转让给新股份公司偿还,后来逾期未偿还贷款,银行把股份公司告上法庭,最后经过法院两年的调解,银行收回本金。

  原本是个人与银行间的债务纠纷,却将政府机关拉扯了进来。银行为收贷,再贷千万“用自己的钱还自己的债”,导致千万贷款十余年无法收回。因为涉及政府机关和国有银行,省高院从中调解,最终以银行收回本金放弃巨额利息收场。

  新公司贷款为老公司还贷

  1997年6月,严某等4人设立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租用省民政厅下属一单位的场所。1997年、1998年该公司共向武汉某银行贷款1630万元,但无法偿还。

  严某等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勾结虚构有限公司资产,与民政厅下属一单位于2000年组建了酒店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次年,股份公司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1630万元贷款由股份公司偿还。2001年11月13日,武汉某银行、股份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再次借出1630万元给股份公司,该公司同日将款项转入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偿还之前的1630万元贷款。后来,因股份公司逾期不还贷款,银行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中院判决股份公司偿还本息

  2006年武汉某银行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2007年中院一审判决股份公司偿还1630万元借款及利息。股份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高院审理期间,股份公司法人严某因涉嫌虚假出资罪、信用证诈骗罪等数项罪名被逮捕。因一审判决未查明案件有关细节,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严某刑事案件在2010年9月由省高院终审,民政厅下属单位原负责人也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武汉中院恢复本案借贷纠纷的审理,并于2011年6月作出重审判决,判决股份公司偿还163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共计近4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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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调解两年 银行放弃巨额利息

  股份公司于2011年8月上诉到高院,认为本案系严某和民政厅下属单位原负责人、武汉某银行勾结,企图用国有资产偿还有限公司借贷,股份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而武汉某银行是武汉市政府所属的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其不良债权无法通过剥离方式处理,必须自行清收和消化。

  省高院民二庭经慎重调查,没有发现严某与银行恶意串通的证据。经过两年多的调解,双方握手言和签订调解协议:股份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30万元,银行放弃全部利息。

  (原标题:新旧公司债务转让 银行为收贷再贷千万元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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