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贷公用 员工一人还贷款
导读:
核心提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刘某以个人名义替单位借款,与某银行签订消费借款合同,25万元贷款。某银行未收到贷款,把刘某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判决刘某承担责任贷款偿还责任。
单位以职工名义贷了款,到期未还,银行通过法院向个人追偿,个人原以为法院会判单位承担责任,结果法院却判个人承担责任。对此法官介绍说,“私贷公用”现实中挺常见,作为员工一定要谨慎行事,因为一旦出现纠纷,责任要由个人承担。
单位急需用钱让职工以个人名义贷款
刘某是济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职工。有一天他的上司——公司的王经理找到他,说最近单位急需贷款,但没通过银行审批,希望他以个人的名义替单位借款。刘某虽然有些为难,但还是一口答应下来,并很快以个人购房名义与济南某银行签订消费借款合同,约定贷款25万元,期限一年。王经理又拉来公司一名合同工人张某作担保。银行随后将25万元打入刘某开设的个人账户之中。
一年多后,银行并未如约收到该笔25万元的还款,多次催要未果后,银行将借款人刘某和担保人张某诉至槐荫法院,要求刘某偿还25万元贷款本金和产生的利息,并要求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作为被告的刘某和张某十分委屈,他们认为自己是替公家(单位)贷的款,是典型的“私贷公用”,自己并没有用一分钱,贷款应由单位偿还,其两人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和保证责任。
单位证明未能奏效法官判定员工还款
为证明“私贷公用”,被告刘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证明。该证明是由被告刘某的单位机电公司加盖公章出具,写明刘某在该银行办理的25万元贷款为其公司用款,并说明该贷款由其公司负责还款,与借款人刘某无关。但原告银行对于被告刘某提供、机电公司出具的这份证明并不认可,其仍坚持要求被告刘某及被告张某分别承担贷款偿还和保证责任。
槐荫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尽管被告刘某在本案中提供了其工作单位机电公司出具的证明,说明被告刘某的该笔贷款已为公司所用,但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人为被告刘某,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之时原告银行即知道刘某单位为实际用资人的情形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涉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刘某仍应依合同约定负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槐荫法院最终未采纳被告刘某及被告张某的答辩意见,最终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银行偿还贷款、承担利息,并判决被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至于刘某可向公司索要还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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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私贷公用需谨慎
承办法官岑玉洁告诉记者,现实中私贷公用的现象并不少见。但从法律及相关规定来说,此做法存在违法违规之处,既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又最终会给借款人(名义用款人)带来经济和信誉上的损失,建议借款人(名义用款人)遇到此情形时一定慎重考虑,不要简单地受迫于单位的压力,草率签订合同,尽可能地规避合同风险。岑法官还建议银行等金融单位在贷款过程中应加大审查力度,从源头上卡住此种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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