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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向一方借钱有义务归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20:11:0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夫妻在关系存在期间,如果一方想另一方借款了,欠下债务,那么这个是属于个人的债务问题,夫妻之间也是需要还款的。下文有详细例子解答,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可以帮助到你。张先生与前妻林某去年解除了婚姻关系。今年,林某说张先生欠了她12万元,要求他

  核心内容:夫妻在关系存在期间,如果一方想另一方借款了,欠下债务,那么这个是属于个人的债务问题,夫妻之间也是需要还款的。下文有详细例子解答,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可以帮助到你。

  张先生与前妻林某去年解除了婚姻关系。今年,林某说张先生欠了她12万元,要求他还钱,否则她将向法院提起诉讼。这12万元钱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张先生做工程项目时找林某拿的。林某拿钱给张先生时,说这是她自己的私房钱,要张先生写张借条,张先生按她的要求写了一张借条。后来诉讼离婚时,他们都没有提到这12万元借款的事。请问这笔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须向林某归还这笔钱吗?

  解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也可因借贷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它是一种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的性质属于债权,发生纠纷后处理的是属于债权人一方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2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19条还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案,林某借钱给张先生,该行为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张先生出具了借条,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归属作了书面约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因此,该12万元应认定为林某的个人财产,张先生有义务予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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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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