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债务能否“先到先得”
导读:
核心内容:民间借贷涉及资金逾4亿元,约40位债权人通过所在区法院讨债引发疑点重重。到底这个案件应当如何进行判案呢?追讨债务“先到先得”是否就暴露出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漏洞?下文快车小编为您分析。
天河区某典当行杨经理近日向羊城晚报记者报料称,广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近几年向包括他在内的约40位债权人进行民间借贷,涉及资金约4亿元,如今A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让杨先生感到不合理的是,各债权人通过各区法院追讨债务时竟是“先到先得”,诉讼时间较晚的他即便胜诉也只能拿到一张“司法白条”,同样面临血本无归困境的还有10多位债权人。
法律专家表示,追讨债务“先到先得”暴露出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漏洞。由于此案涉及面广、对经济秩序影响较大,他建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时介入和协调,保证所有债权人能公平地索回自己的利益。
A困境:1400万元欠款追不回将破产
杨经理反映称, 2011年9月,A公司总经理林某以其所持公司股份向其典当行质押借款1400万元,A公司作连带责任保证,月利率为4%。他表示,根据广州市房管局预售信息,A公司开发有位于越秀区的东川大厦和东湖肯辛顿两个房地产项目,开发时间较早,加上近年房价翻倍上涨,“理论上不会出现资金问题”。
此后A公司爆发的债务危机出乎杨经理的意料。借款之后,杨经理所在的典当行只收回两个月的利息,再向A公司追讨时,该公司以“限购令影响资金回笼”为由拖延。杨经理调查发现,2010年7月,原广东发展银行越华支行行长李富华受贿案直接导致A公司资金链断裂,该公司董事会成立专用财务部负责对外高息融资运作;至2012年2月,A公司除欠银行贷款约1.6亿元外,还欠民间借贷资金约4.3亿元,有四五家典当行、30多位个人债主深陷其中,其欠下的债务本金已与其公司资产的市场估价持平,算上利息则资不抵债;今年3月24日,《广州日报》报道A公司开发的东湖肯辛顿楼盘内有27套住房存在“一房多卖”违法行为。
记者在天河区法院判决书上发现,杨经理在2012年7月向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并在10月胜诉。可随后由于A公司财产已经被番禺区和越秀区法院抢先查封冻结完毕,杨经理手上的判决书无法执行,成为一纸“司法白条”。若1400万元血本无归,该典当行将要破产。
B 疑点1 诉讼晚了,就不能参与分配?
记者了解到,造成“先到先得”困境是因为A公司债务涉及全市各区,却没有统一的协调单位。各债权人根据约定在所在区法院诉讼,以致荔湾区、越秀区法院、白云区法院、天河区法院、番禺区法院、广州中院和广州仲裁委均有受理债权人对A公司的诉讼。由于各区法院对A公司的案件没有统一机构协调,导致各债权人“先诉先得”,晚诉讼的债权人无法参与分配,蒙受损失。
杨经理发现他要参与分配也非常困难。他所在的典当行和其他几个债权人得知番禺区法院准备拍卖A公司物业后,通过天河区法院向番禺区法院发函申请参与对拍卖款的分配,但番禺区法院没有同意。杨经理认为,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5]22号)第八条规定,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公开听证以裁定分配方案;而番禺区法院未经公开听证、公开庭审就裁定所有拍卖款均分配给胡某,不符合法律精神。
疑点2 拍卖没交款日期,内定竞拍者?
杨经理还发现,债权人胡某向番禺区法院提起诉讼并非最早,但执行走在全市其他法院之前。2013年7月2日,番禺区法院拍卖了A公司位于越秀东川路东川大厦的部分商铺,拍卖公告没有公示支付交纳拍卖价款的期限。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4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让杨经理更为疑惑的是,最后的买家正是债权人胡某,而且由于无其他人参与竞价,胡某以起拍价28573950元竞得此房产。“这种结局表明拍卖之前番禺法院可能早已内定由胡某取得拍卖物,也内定全部拍卖款都要分给胡某,所以胡某不需要交款,也就不用公告拍卖交款日期。”他猜测。
“东川大厦首层商铺拍卖价只有约3万元,不及该路段二手住宅价格;二层商铺和三层写字楼价格约1.5万元至1.3万元,不及该路段二手住宅价格的一半,”杨经理说,“资产拍卖价格低,增加了我们全体债权人的损失。”
C观点
律师康某: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引发群体事件
律师康某曾代理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A公司,他告诉记者,若“先到先得”的执行手段不改变,A公司债权债务处理不当,广州至少有十几家公司破产,超过2000人失业,“保障了个别债权人的利益,却损害了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
康某律师进一步指出,广州市政府建设了民间金融街,但民间借贷的风险不可不防,甚至有可能成为地区经济危机和社会问题的导火线。他认为,温州、鄂尔多斯、神木等地的经济危机都是由民间借贷崩盘引发,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7月21日,《华厦时报》报道广州、东莞、珠海、佛山、长沙的民间借贷都出现“断血”危机,长沙已有多家小房企几个月发不出员工工资,资金处于断裂边缘。
“国家有放宽和发展民间金融的政策意向,债权人在申请执行时要向有查封财产的法院申请执行,以便日后参与执行分配;市中级法院应高度重视涉及债权人多、涉及区法院多、金额大的债务人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防范其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应通过指定执行的方式实现集中执行、集中分配,保障执行拍卖、执行分配工作公开、公正,防止资产贱卖、虚假诉讼和暗箱操作执行分配,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引发群体性事件。”康某表示。
律师:建议上一级人民法院介入和协调
律师分析认为,A公司债权债务案件暴露出法律执行程序上的漏洞,他呼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引起重视,将所有涉及A公司债权债务的案件指定给一家法院统一执行。
“如果债权人集体要求A公司申请破产,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应当成立破产清算小组,债权人统一申报债权、参与分配。”分析称,债权人不走破产的路子,法院之间是很难协调的。
杨经理提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公开听证以裁定分配方案”为何不能作为各区法院间统一协调的依据?表示,这一司法命令规定的“公开听证”不够具体和清晰,基层法院有权拒绝执行其他区的债权人的分配请求。他建议完善此规定为:“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由上一级法院统一执行。此外,法院必须向所有债权人发出听证要求。”
建议,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的案子,应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介入和协调,尽快终止下一级法院的拍卖和变卖活动,统一参照《破产法》的法律精神使A公司的债权人得到公平的分配。同时,他建议在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介入和协调底下,债权人联合起来申请A公司破产,由破产清算小组发出公告,进入破产程序,这样债权人就有法律依据参与破产分配。
“A公司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破坏,如果债权人能得到公平的、平等的待遇,就能够将社会秩序减少到最小的伤害。”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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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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