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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双倍利息 拒提供账号收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08:53:18 人浏览

导读:

男子蒋某不向欠债人提供账号接收5万元还款,却于5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称还款人不还债,要求对方付双倍利息。不过,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查明情况后,没有支持蒋某的请求。2005年10月,覃先生向蒋某借款5万元未能及时归还,被蒋某诉上青秀区法院。法院

  男子蒋某不向欠债人提供账号接收5万元还款,却于5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称还款人不还债,要求对方付双倍利息。不过,南宁青秀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查明情况后,没有支持蒋某的请求。

  2005年10月,覃先生向蒋某借款5万元未能及时归还,被蒋某诉上青秀区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覃先生向蒋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流动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逾期未履行的,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今年5月6日,蒋某持生效判决书向青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覃先生还清5万元欠款,并支付双倍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覃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已向蒋某表达了还款意愿,但是蒋某却拒不接收,也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覃先生只好把应履行的本金及利息通过邮政汇款给蒋某,并邮寄了催领通知书。不过,蒋某仍以数额不符为由不领取,随后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根据案情发展,及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蒋某坚持要求覃先生支付迟延履行的双倍利息,覃先生则提出,他已经按判决履行,无需再支付。

  执行法官向蒋某解释,根据法律规定,覃先生已经向蒋某履行支付义务,利息只能计付至覃先生履行之日。

  经执行法官耐心解释,并对照银行同期流动贷款利息计算出法定利息数额后,双方终于达成和解,覃先生当场履行完毕并主动履行案件执行费,蒋某也放弃要求覃某双倍支付利息的请求。

  法官提醒,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权利人应积极配合,及时消灭债权债务。如因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损失扩大,其损失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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