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得利案例的处理
导读: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自己不知道自己有个银行账户,而且还飞来 6万多元存款,广东省海丰县的许某就遇到了这样的“好事”。经法院查明,原来许某的身份证被骗子捡到后办理了银行账户,骗子用这个账户实施短信诈骗。7月20日,记者从日照市岚山区法院获悉,该院6 月份审结的这一案件已经执行完毕,许某因不当得利,依法将这笔财产返还给失主。
2009年6月17 日,日照某食品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在农行日照支行一家分理处办理货款业务时,收到一条手机短信,内容为“请将货款汇入6228481110539937611账号内”。财务人员一时疏忽,错以为是一个客户催要货款,就按照短信提示将 11.8万元汇入该账户中。等与客户核实时,才发现被骗了。该食品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即冻结了该账户,并对账户主人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账户主人许某系广东省海丰县可塘镇可塘社区居民。当公安机关对许某进行询问时,他一时摸不着头脑。许某说,自己根本没有这个账户,更没有在这个账户存款。警方多方调查查明,许某身份证于2009年1月在深圳市务工时遗失,并重新补办了第二代身份证。这个账户是他人冒用许某名义开设的,货款已被犯罪分子部分支取,账户余额为 6.8万余元。
日照某食品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许某返还账户余款。日照市岚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食品公司与被告许某之间无业务往来,也无债权债务关系。公司财务人员误将货款汇入许某的账户,该账户系他人实施诈骗所设,许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由此给食品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不当得利,许某应负返还义务。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许某返还账户内的余额6.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将这笔被骗款执行给了日照某食品公司。
点 评
日照市岚山区法院民一庭负责人龚卫东:许某不知道自己的身份证被人捡到后,办理了银行账户。因此,在这一案件中,许某对骗子的诈骗行为不应该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以许某的身份证办理的银行账户内的这笔存款,许某拥有所有权。但是,许某取得这笔财产没有合法理由,构成了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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