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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暂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9 22:41:09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多渠道筹集住房建设资金,加快住房建设速度,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不断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大连市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多渠道筹集住房建设资金,加快住房建设速度,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不断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大连市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租住或新调配公有住房的住户,均须按本办法购买住房建设债券后,方能取得住房使用权,并按规定交纳租金。
  第三条 大连市住房建设债券由大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代市政府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其发售和兑付业务,暂委托交通银行大连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交行信贷部)办理。
  第四条 大连市住房建设债券每年发行一期,分两段计息:上半年购买的债券,自3月31日起计息;下关年购买的债券,自9月30日起计息,五年后一次偿还。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住房建设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得提前兑取,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可以按规定转让。利息收入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五条 住房债券的认购按建筑面积计算。以十元为单位,不足部分四舍五入。
房改方案实施前已取得公房使用权的住户的认购基数为:成套的公有旧住房每平方米10元;非成套的公有旧住房每平方米2元。
1993年7月1日后新调配的住房建设债券认购基数如下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结构类区 特类区 I II类区 IIIIV类区
钢砼 新建 80 75 70
腾空 60 55 50
砖砼 新建 70 65 60
砖木 腾空 50 45 40
腾空简易 40 35 30
新配房债券认购基数,随物价指数而调整,由市房改领导小组公布。
  第六条 认购住房建设债券总额的计算方法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租住成套住房:认购住房建设债券总额=住房建筑面积*10元;租住非成套住房:认购住房建设债券总额=住房建设面积*2元。
新分配住房时:认购住房建设债券总额=新分配住房的建筑面积*住房建设债券认购基数。
套配房时:认购住房建设债券总额=(新分配住房的建筑面积*该住房须认购的住房建设债券基数)-(原住房的建筑面积*原住房须认购的住房建设债券基数)。
  第七条 下列情况可免购住房建设债券:
  (一)人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含6平方米)以下的拥挤户;
  (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
  (三)购买新旧住房的住户;
  (四)方案实施前,经市房改办批准进行试点,通过实行集资建户、缴纳保证金或购买定期使用权等改革措施,获行公房使用权的住户;
  (五)动迁户原住房面积应认购的债券。
  第八条 市中心区动迁户向边远区移地安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从特类、一类、二类区移地到三类区,或从三类区移地到四类区安置,债券认购基数,钢砼为每平方米40元;砖砼为每平方米30元;
从特类、一类、二类区移地到四类区安置,债券认购基数,钢砼为每平方米20元;砖砼为每平方米10元。
  第九条 现已出租的公有住房,由产权单位在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核定该户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总额,并将《住房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发给承租人。
  第十条 方案实施后新分配的新建住房和腾空旧住房,由分配单位(包括动迁安置部门),在签发准迁证明之前,按规定核定各承租人认购住房建设债券总额,并将《住房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发给承租人。
  第十一条 住房承租人持《住房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到交行信贷部及其所属各营业网点按规定购买住房建设债券,并由债券发售部门出具已认购债券证明。
  第十二条 住房分配单位或住房管理部门根据承租人所持的已认购债券证明,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办理住房租用手续,核发《住房提租补贴论证单》,取得住房使用权。
  第十三条 新分配住房认购债券,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执行。对已出租公有住房的债券,可延期到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分期认购完毕。对在一九九三年七月份一次购买债券者,给予减购债券总额20%的优惠。
  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经营管理部门、住房分配单位或动迁安置部门,可有偿使用其组织认购的住房建设债券的额度,专项用于住宅建设。[page]
  第十五条 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拒不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不予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不办理住房使用手续和《住房提租补贴认证单》,不得将住房交会其使用。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拒不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除不予重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外,住房租金一律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5元计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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