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
导读:
民间借贷法律制度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组织之间直接进行的货币借贷。长期以来,银行信用虽然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信用形式,但民间借贷并未销声匿迹。民间借贷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调剂小额资金的需要,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一定的拾遗补缺作用。
民间借贷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民间借贷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
(1)当事人是自然人和非金融组织;
(2)以现金为合同标的物,其所有权及损失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至借款人,借款人负以同种、同量货币偿还的义务;
(3)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4)为实践、单务合同,其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且要有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合同成立后,仅借款人承担按约定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如果约定有利息的话)的义务;
(5)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其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合法,除以《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衡量标准外,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主体是否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只能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组织之间。除国家有特别规定者外,非金融组织之间不得直接借贷。《贷款通则》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其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自然人用于出借的,应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非金融组织用于出借的,应为其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可以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任何非金融组织和个人不得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息转贷,不得非法吸收存款。其三,利率是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即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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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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