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和前夫一起还欠款
导读:
家住市南区的张女士,其前夫王先生在两人离婚前借了李先生100万元。后因借款还不上,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讨债并胜诉。在执行期间,王先生无财产可执行,因为离婚后他将大部分财产留给了前妻张女士。李先生对王先生与妻子离婚的事实提出了异议。经法院查证,张女士无证据证明她与王先生婚姻存续期内不知债务的存在,遂法院认定执行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追加张女士为被执行人,张女士财产被法院执行。
据介绍,家住市南区的张女士的前夫王先生与李先生因生意关系认识。王先生经营一家水泥公司,为改善自己水泥公司的经营情况,2007年12月11日,王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李先生借了100万元人民币,用于投资扩产,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水泥销路一路下滑,王先生的水泥公司渐渐不能支撑,遂不能还款。在这期间王先生与妻子张女士经协商决定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车辆等主要财产全部归张女士所有,2008年6月王先生与妻子张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9年 4月21日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讨债,胜诉后李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法院发现王先生在诉讼前已经与其妻张女士协议离婚,并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张女士,而王先生目前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李先生向法院申请追加王先生的原配偶张女士为被执行人,理由是王先生所借100万元是在王先生与张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女士承担连带责任。张女士提出异议,张女士离婚时间是在李先生起诉之前,在起诉时自己与王先生已经不是夫妻,对王先生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后法院在查证过程中,张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存续期内不知债务的存在,所以法院认定,执行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追加张女士为被执行人,张女士财产被法院执行。
12月28日下午,德衡律师集团的王律师向记者介绍,此类案件在债务纠纷中比较常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追加债务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应当注意的问题,首先是审查确定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其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王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因张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存续期内不知这笔百万元债务,所以就存在夫妻为躲避债务而离婚转移财产的事实,故法院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案情:刘某与汪某是多年的朋友。2003年8月10日,刘某为偿还银行逾期贷款,向汪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借到汪某人民币1万元,借期一年。借款人:
新闻中心来源:中国工商时报更新日期:2009-10-29国际信用保险及信用管理服务机构科法斯日前发布了《世界贸易信用风险手册2009-2010》中文版,对全球1
核心提示: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债务人赖账不肯还的情况,所以掌握一定的讨债方法很重要。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太原追债的手段。1.行政手段“找市长不如找市场,但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