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动态 > 女子和前夫一起还欠款

女子和前夫一起还欠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9 08:39:25 人浏览

导读:

家住市南区的张女士,其前夫王先生在两人离婚前借了李先生100万元。后因借款还不上,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讨债并胜诉。在执行期间,王先生无财产可执行,因为离婚后他将大部分财产留给了前妻张女士。李先生对王先生与妻子离婚的事实提出了异议。经法院查证,张女士无证据证

  家住市南区的张女士,其前夫王先生在两人离婚前借了李先生100万元。后因借款还不上,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讨债并胜诉。在执行期间,王先生无财产可执行,因为离婚后他将大部分财产留给了前妻张女士。李先生对王先生与妻子离婚的事实提出了异议。经法院查证,张女士无证据证明她与王先生婚姻存续期内不知债务的存在,遂法院认定执行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追加张女士为被执行人,张女士财产被法院执行。

  据介绍,家住市南区的张女士的前夫王先生与李先生因生意关系认识。王先生经营一家水泥公司,为改善自己水泥公司的经营情况,2007年12月11日,王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李先生借了100万元人民币,用于投资扩产,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水泥销路一路下滑,王先生的水泥公司渐渐不能支撑,遂不能还款。在这期间王先生与妻子张女士经协商决定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车辆等主要财产全部归张女士所有,2008年6月王先生与妻子张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9年 4月21日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讨债,胜诉后李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法院发现王先生在诉讼前已经与其妻张女士协议离婚,并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张女士,而王先生目前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李先生向法院申请追加王先生的原配偶张女士为被执行人,理由是王先生所借100万元是在王先生与张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女士承担连带责任。张女士提出异议,张女士离婚时间是在李先生起诉之前,在起诉时自己与王先生已经不是夫妻,对王先生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后法院在查证过程中,张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存续期内不知债务的存在,所以法院认定,执行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追加张女士为被执行人,张女士财产被法院执行。

  12月28日下午,德衡律师集团的王律师向记者介绍,此类案件在债务纠纷中比较常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追加债务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应当注意的问题,首先是审查确定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其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王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因张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存续期内不知这笔百万元债务,所以就存在夫妻为躲避债务而离婚转移财产的事实,故法院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