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追讨债权2700万元
导读:
今天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了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对其诉兴化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撤销权纠纷一案予以立案受理。业内人士认为,在新破产法实施后,债权人起诉清算组并行使撤销权的案例令人关注。
浙江东方本次诉讼起源于2007年的一笔委托贷款。当初,浙江东方控股子公司浙江东方志远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向江苏兴化市金港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金港房产”)委托贷款4000万元,金港房产以两块评估值达到亿元的土地抵押给浙江东方。2008年年中,金港房产被一家工程建筑公司以600多万元债权纠纷为由申请破产,去年10月13日,金港房产进入破产程序。浙江东方子公司东方志远于2008年10月20日向金港房产清算组进行了债权申报,金港房产清算组确认东方志远享有有抵押担保的债权2733.71万元。
两个月不到,12月5日金港房产被宣告破产,时隔20天,12月26日,金港房产的有效资产在清算组的安排下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中,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省建”)和兴化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0.52亿元的价款竞拍成功,并签订了转让合同。浙江东方在公告中表示,金港房产清算组一直未向东方志远清偿债权是因为没有足额的款项可用于对外清偿,原因在于金港房产清算组与江苏省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上述10.52亿元拍卖价款由江苏省建分三期支付,即首付5000万元;江苏省建将于每季度末按照本季度房屋销售总额的30%向清算组支付拍卖款;江苏省建必须在2011年底之前付清所有款项。
浙江东方在公告中认为,金港房产清算组的行为违反了破产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损害了有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一是金港房产清算组在处理问题之初,突破严格的法律程序,导致在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继续出现债权人人数和债权金额不确定的重大问题。第二是资产拍卖转让合同的支付条件不符合通常的支付方式,也没有递交给债权人会议进行书面表决,完全忽视了债权人的权益。浙江东方认为这种支付方式使债权人的资金被强制成为项目的配套资金,偏向有利于资产买受人,却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项目开发商不但可以继续低成本、长时间地占用债权人的资金,而且将支付进度与销售经营风险直接挂钩,等于变相让债权人承担了经营风险。
浙江东方董秘王俊昨晚接受CBN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公司肯定要全力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从法律角度而言,公司的诉求完全有法律依据,但谈及案件的前景却并不抱乐观的态度。王俊说:“在此期间,开发商毕竟已售出了许多住宅、商铺。如资产交易得以撤销,原来的购房户的交易也应随之撤销,这些利益群体的权益又如何保障,法院判决势必存在两难。我认为,诉讼是必需的但也许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希望能加强对清算组的监督,及时纠正清算组的错误,改变原来极不合理支付条件,确保债权人、购房人利益都能得到较好实现。”
截至发稿时,CBN记者未能联系到金港房地产开发公司清算组,因此无法获知对方对此事的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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