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关债务人10天判2年半
导读:
江苏一男子采用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贷债务,将债务人从浙江省杭州市强行带至我市万州、云阳等地,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索要债务,今日,记者从云阳县检察院获悉,该男子因犯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持枪罪被云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据云阳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该男子名叫张X刚,江苏省睢宁县人,2005年3月24日曾因敲诈勒索罪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7年4月18日假释。2008年8月,受害人施某从张X刚手中借得高利人民币两万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利息二千元,一月一结息,但到期后施某未能及时归还,张X刚多次电话向其索要本金、利息和滞纳金共八万六千元,都被施某敷衍过去。见电话索要无果,张X刚遂委托孙X(已判刑)等人向施某索要欠款。
2008年12月23日上午,孙X等人将施某强行带走,先后带至江苏省丹阳县皇塘镇、重庆市万州区、云阳县双江镇等地予以关押,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达十余日。其间张X刚用随身携带的仿六四式手机威胁施某给母亲打电话,其母分两次给张X刚所指定的农行帐号上汇款人民币共计2.5万元。随后,施某被云阳县公安局解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案情:刘某与汪某是多年的朋友。2003年8月10日,刘某为偿还银行逾期贷款,向汪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借到汪某人民币1万元,借期一年。借款人: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