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债权是否已逾诉讼时效
导读:
日前,高邮法院审结一起双方当事人为债权是否已逾诉讼时效产生争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尚欠借款35900元。但被告辩称:2003年11月5日向原告借款45000元属实。此后分别于2004年1月21日归还3000元,2004年6月4日归还1000元,但没有在2007年8月16日还1500元,原告亦未立过收据,原告所提供的2007年8月16日的收据是其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而故意伪造的,请求法院对这份收据的书写时间进行鉴定,原告的起诉已过2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原告主张的债权并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以原告起诉已逾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依法不予采信。故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9500元。
[评析]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基础在于切断久远的并在外观上处于“休眠状态”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财产能力和信用制度的不利影响,以维护现时交易安全和社会整体秩序。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原告的起诉是否已逾诉讼时效及原告有无伪造收据的问题。根据双方的还款习惯,法院结合原告所举几组相关证据材料,认定原告所举证据材料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于2007年8月16日还款1500元给原告的事实成立,故认定无需再对原告提供的2007年8月16日的1500元收据进行司法文书鉴定,对被告当庭提出的鉴定请求依法不予采纳是恰当的。本案因原告催要借款及被告分期偿债,诉讼时效应从被告最后一次偿债即2007年8月16日起中断,即应从2007年8月16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认定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并未丧失胜诉请求权。被告依法仍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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