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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和债权人的概念及相关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3 01:12:46 人浏览

导读:

债和债权人的概念及相关案例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

  债和债权人的概念及相关案例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 债务人

  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近日,江西省玉山县人院成功审理了一借贷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祝京仁要求被告胡巨礼、胡琼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6年6月19日,被告胡巨义向原告祝京仁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欠祝京仁人民币贰万元整,约定于2006年8月19日归还,并由被告胡巨礼、胡琼和担保,两担保人也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签了名。后因被告胡巨义未偿还欠款,故原告祝京仁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胡巨义归还欠款,并由被告胡巨礼、胡琼和承担担保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两被告的保证方式应为连带保证责任,对于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案中被告胡巨义约定归还时间为2006年8月19日,故其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应为2007年2月19日,但原告未在这个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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