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楼房开发商经济纠纷案的分析债务纠纷案
导读:
对楼房开发商经济纠纷案的分析
案例详情:
西安市王先生因不满开发商以“交房”为条件代收大修基金,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开发商西安蒂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2006年9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昨日开庭审理。
2005年6月,王先生在位于电子正街的
“我爱我家”楼盘购买了一套住宅,开发商为西安蒂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约定2005年10月底交付使用。2005年10月28日,王先生接到开发商的收房通知,并附有一张“交款通知书”,上面写明,办理入住手续前,除缴纳天然气、有线电视等费用外,还需缴纳3168元的“专项维修基金”。
王先生说,害怕大修基金被开发商代收后挪用,自己才打算亲自将“专项维修基金”交到房管局或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但因为开发商没有提供“缴存通知书”,坚持要将“专项维修基金”交于他们管理,否则将不予办理交房手续。所以他也没有办理收房手续,大修基金也未能缴纳,入住时间拖延近一年。
今年9月,王先生一纸维权诉状递到了雁塔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赔付违约金7000余元。
开发商是否有权代收成焦点
昨日上午,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房屋是否经验收合格”和“开发商是否有权代收专项维修基金”成为焦点。开发商委托代理人张云鹏称,开发商已将王先生所购房屋按期交付,并且已经通过工程验收。但当庭开发商并没有提供“通过验收”的相关证据。
张云鹏称,公司向王先生代收“专项维修基金”并无不当。根据建设部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第五条,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而业主王先生依据的是《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因此,公司向王先生代收的是建设部相关规定中的“专项维修基金”,而非“专项维修资金”,并无不当。
最后,因被告方未提供物证,法官宣布休庭,审判将于24日重新开始。“这是我处理过的第一起有关大修基金的案子。”事后,此案主审法官蒋万利称。
房管局:大修基金不能强行代收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濮斌峰说,根据2005年8月起施行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收,并在金融机构专户存储,按幢建账,按户核算。如果是由开发商代收,业主应当及时督促开发商将资金存入指定账户。但“代收与否”取决于双方自愿,不能强行代收。
濮斌峰指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后,业主凭缴存凭证办理房产证。而交房时收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开发商为了日后顺利办理房产证采取的办法,并不是“交房”的要件。根据现行法规,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流程是:房地产开发商为业主办理出售房屋登记备案时,应到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已购房屋业主的名单和房屋成交价格,然后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交给业主,由业主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到主管部门指定银行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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