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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资料让本案被告摆脱困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2 18:25:11 人浏览

导读:

不久前,我办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今日得闲,就把这件案子说给大家听听。也许大家会说:民间借贷纠纷案是再简单不过的案子了,就凭借条或欠条就能把官司打赢。你讲这种案例是没人要听的!是啊,这话没错!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方一方来说,凭被告出具的借条(或
不久前,我办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今日得闲,就把这件案子说给大家听听。也许大家会说:“民间借贷纠纷案是再简单不过的案子了,就凭“借条”或“欠条”就能把官司打赢。你讲这种案例是没人要听的”!是啊,这话没错!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方一方来说,凭被告出具的“借条”(或“欠条”),就能打赢这场官司,那么,对于被告一方来说岂不是败局已定了么?我今天讲的就是一桩“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被告如何摆脱困境,转败为胜的真实案例。案情实况:
2008年8月的一天中午,我打开电脑上网,突然,我看到我的网页有新的留言:“余律师,我是上海的,名叫张某。因为遇到一些法律纠纷,想约您面谈”。看完留言后,我马上回复道:“可以,我后天正好到上海办事,中午十二点我们在XX咖啡厅见面谈吧,我的手机号是 13355731850”。
第三天中午,我如约来到XX咖啡厅,只见一位三十多岁的女士朝我微笑着问:“您是余律师吧?我就是张某,我们坐下来细谈吧!”于是,我们找了个靠窗的座位坐了下来,张某要了两杯咖啡,一边喝着,一边向我叙述着案件的来龙去脉。
原来,现年37岁的张某出生在新疆,她是六十年代上海支疆青年的子女,八十年代初期,她随父母从新疆返回了上海。后来,她认识了一位到上海来打拼的福建小伙子刘强,两人谈起了恋爱, 1996年,张某与刘强结了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话说刘强还真是个精明能干的小伙子,婚后没多久就创办了自已的建筑装饰公司和石材公司,自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这张某呢,也在公司里担任财务部经理兼出纳员。由于公司的业务较好,很快刘强和张某就在普陀区静安区等处购买了三套商品住宅房屋。2003年,刘强在在上海的松江城区买了一套别墅,并将别墅的房产权直接办在张某名下。
但是,自2004年起,张某发现公司的业务越来越差了,大不如以前,资金周转也时常发生困难。刘强有一个业务上的伙伴名叫庞亮,他是从江苏到上海来闯天下的,在松江开了一家专做室内外装修工程的小公司,庞亮也是一个精明强干的人,手头资金比较宽裕。由于庞亮的工程绝大多数都是从刘强公司分包来的,因此,他对刘强十分敬重。而刘强呢,在公司资金发生困难的时候,常常向庞亮开口借钱,每次开口借钱都不是小数,而是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大额借款。当然,刘强每次都是给庞亮出具借条的。但是,其中另有四次,当庞亮拿着刘强向他借用的钱款来到刘强公司时,恰巧刘强却因事外出了,他临走时指示财务经理张某代为收款。所以,张某本在收到庞亮送来的款项后以公司名义给庞亮开具借款凭证,并在借款凭证上盖上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可是,庞亮居然不同意接受这样的借款凭证!庞亮说:“我这钱是交给你张某的,我只能要求你张某以个人名义写借条给我”。张某听了觉得为难,便拨打刘强手机向其请示,而刘强在电话中指示张某说“就依老庞的要求办”!于是,张某先后共四次向庞亮出具个人借条,总经额达258万元人民币!
不久,张某终于找到了公司经营业绩下降的原因。原来,这刘强在外染上了沾花惹草的坏毛病,有时在外边鬼混几天都不回家,公司业务也不爱管了,还大把大把地花钱泡妞。这张某是看在眼里,气在心头,为这事夫妻俩人不知吵了多少架,但刘强就是毛病不改、我行我素,无奈之下,张某向刘强提出了离婚。刘强听张某说出“离婚”二字,立即表示:“离就离!谁怕谁呀?!”于是,双方于2006年1月17日以协议方式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普陀区的两套商品住宅房和松江城区的别墅归张某所有,静安区的商品住宅归刘强所有;二、刘强一次性补偿张某100万元;三,女儿随张某生活,刘强每月支付抚养、教育费5000元;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出具给庞亮的258万元借条的清偿责任由刘强承担。
离婚后,张某辞掉了刘强公司的工作,带着女儿一起生活。由于松江别墅只是一套毛坯房,没有经过装修,甚至连门窗都没有安装,加上张某和女儿在普陀区有房居住,所以,张某也没有过多关心这套别墅。转眼到了2008年的7月,张某想变卖松江的这套别墅,于是,他抽空来到松江看看这套别墅的近况,然而,当她走近别墅时却呆住了,原来,这本来是连门窗都没装的一所毛坯房,不知什么时候,也不知被谁装上了门窗,还进行了简单装修,并且已经有人住在里面了,走进别墅里面,看见有一男一女两个年轻人和一位老太太。但张某对眼前这三人全都不认识,问他们怎么会住在这别墅里的,他们都异口同声说这别墅是他们买来的,物业管理费也是他们缴的。张某是一个做事比较稳重的人,她没有和他们争辩,而是想到了聘请律师。
张某说完了整个过程后问我:“余律师,您说我该怎么办?”
我沉思了片刻说:“先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明事实再说!”张某对此表示赞同。2008年8月20日,我以张某代理律师名义向上海市松江区公安局方松派出所递交了《报案材料》,要求警方调查处理侵占公民房屋的违法行为。次月初,派出所将调查情况向我作了通报:占房者是庞亮及其家人。公安派出所找庞亮做了《询问笔录》,庞亮说出了占据别墅的原因和理由:因刘强和张某总共欠他债款近两千万元,至今未能偿还,所以,占据这套别墅作为抵押。公安派出所表示:由于这起占房事件涉及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公安机关不能对庞亮及其家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愿意配合双方做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庞亮拿出了2004年张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四张借条,共计258万元,并说:“你张某只要把这258万元还给我,我马上把别墅还给你,刘强的债务我去向刘强讨要”。张某争辩说:“你庞亮是刘强的朋友并是业务伙伴,这258万元是刘强为了公司经营需要而向你借的,我张某与你根本没有任何交情的,我怎会向你借这么多钱?你送钱来时,我给你出具公司的借条,可你不要,硬要我以个人名义给你写借条,原来你的目的就是要栓住我?”对于张某的争辩,我知道她的理由很苍白,为什么?因为,毕竟人家手上有你以个人名义亲笔写的借条啊!而你张某与刘强在《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只能约束刘强,而不可能约束庞亮啊!
可以预料,这样的调解只能是不欢而散。张某觉得很失望,她还是问我这样的话:“余律师,你说我该怎么办?”我对她说:“耐心一点,我再出面找庞亮谈谈”。我虽对张某说得很轻松,但我心里明白:庞亮不大会与我达成调解协议的。后来,事实证明我没有想错,庞亮每次与我谈判总是重复那句话:“张某把258万元还给我,我也把别墅还给她!”谈判丝毫没有进展。但我也对庞亮解释了法律:“债务关系不可能成为你占据对方房产的理由,如果张某对你起诉,你会败诉的!”我话虽这样说,但还是没有底气对庞亮提起诉讼,为什么?道理很简单:庞亮手里握着张某的四张借条,张某一旦起诉他,他一定会以258万元借条另行对张某提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诉讼的,这样一来,张某的别墅可能会被法院拍卖还债。虽然张某可以《离婚协议》另案起诉刘强,但这弯绕得也太远啦!![page]
我真的没主意了!!2009年的春节刚过完,张某打电话约我到上海,想谈谈这件事下一部该怎么继续做下去的问题。当我提到《离婚协议》中关于刘强承担张某258万借条债务一事的时候,张某说她突然想起了一件事:“在过春节前,我为女儿生活费的事去找过刘强,问起那四张借条(258万元)的事,刘强当时说他在2008年3月份给庞亮写过一张1800万元的“总欠条兼还款协议书”,在这里面已经把我的 258万元包括在内了”。听完张某的话,我眼前顿时感到亮堂许多:对!找刘强,请他出来作证,证明他在2008年3月份写给庞亮的“总欠条兼还款协议书”确实包括了张某的四张借条(258万元)。当时张某的心里也重新燃起了希望,她说:“那好!我去找刘强谈谈!”
几天来,我一直在等着张某的好消息,真的希望刘强出来说明“总欠条”的事实。一天下午,张某终于来了电话,但声音很低沉,我一听这种声调就知事情不妙。果不其然,张某说刘强拒绝作证,理由是他除了这258万元之外,他还欠着庞亮1500多万元呢!他由于不想得罪庞亮,所以不愿出面作证。这事情可怎么办呢?!想请刘强作证的一线希望很快破灭了。俗话说:眉头一皱,计上心来。我马上布置张某实施第二套方案:录音!录谁的音?录庞亮的音呗!我对张某说:录音所要达到的主要目的是证明两个事实:一、258万元实质上是刘强向庞亮所借,还不是张某个人所借;二、刘强的总欠条已将这258万元包括在内!
又过了几天,张某打电话给我,说与庞亮通过电话并录了音,庞亮在电话里满口承认借款实际上是刘强所借,也承认了刘强的“总欠条兼还款协议书”上已经包括了张某的258万元。听到这些情况,我深深地舒了一口气:事情快要水落石出了!可以,我那高兴的心情很快结束了:不对,只有一份录音很可能被法院认为是“孤证”而不予采信的呀!这可咋办啊?!
第二天,我给张某打电话,向她说出了我的耽心,要求她再打庞亮的电话并且录音,对庞亮说要亲自到松江来看过刘强的“总欠条兼还款协议书”,最好带一个证人一起去松江看这份东西。张某也真行,她再次打庞亮的电话,要求亲自看看这份东西,庞亮也同意了。于是,张某带着一位姓汪的女士一起驱车到松江,在庞亮的公司里看到了刘强的这张“总欠条兼还款协议书”,并且,二位女士在看的同时还大声朗读内容,庞亮也在一旁重复着上次录音中已经说过的话。整个过程全部被录了音。这样一来,我不再害怕庞亮对张某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了!
2009年4月,我代理原告张某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庞亮侵犯公民私有财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庞亮立即停止侵权,并且排除妨碍。法院开庭那天,庞亮并有到庭,只是由他的代理人夏律师到庭应诉。夏律师毕竟是懂法律的,他在庞亮占据他人房产是否具有合法性问题上闭口不谈,因为他知道这没有理由可说。他只是要求原告撤诉,并反复强调说要以张某的258万元“借条”为证据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张某!我明白对方律师的意思:想迫使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常言道:手中有枪,心里不慌。我手里有两份录音作为重磅炸弹,我根本不怕谁!于是,我坚持了诉讼请求。休庭后,我对张某说:“作好准备,庞亮肯定会到普陀区法院起诉你的”。
2009年5月,张某收到上海市普陀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庞亮果真以“民间借贷纠纷”对张某提起了民事诉讼,他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立即偿还258万元借款。我再一次受张某委托担任她的代理律师,当我来到普陀区人民法院面见了本案的主审法官,这位年纪不算很大的女法官严肃地对我说:“原告庞亮手中是有被告张某亲自写出的“借条”原件的,我们法院完全可以凭借条判决张某清偿债务,你还是劝说张某准备还债吧!”。听法官说完这番后,我不紧不慢地对法官说:“法官,我这里有证据证明债务实质是刘强公司所借,也有证据证明债务已经转移给刘强,而且债务的转移是得到庞亮同意、认可的。”法官继续严肃地说:“有什么证据赶紧提交上来,超出了举证期限再提交的话,法院不予接受!”于是,我马上向法官递交了所有的录音资料和根据录音整理的稿件,上述材料均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是由法院送达给原告庞亮的。
6月的一天,法院如期开庭了,这回原告庞亮亲自出庭了,代理人还是夏律师。在法庭上,原告庞亮拿出了“借条”的原件,满怀信心地向法庭陈述:“法官,这就是张某亲笔写给我的‘借条’原件,这就能充分证明被告张某欠我258万元未偿还”。法官问张某:“被告有什么证据需向本法庭提交?”这时,我站起来说:“有!第一份证据是刘强与张某的《离婚协议书》,这份证据证明了刘强在与张某离婚时是约定张某写给庞亮的“借条”由刘强承担还债责任;第二份证据和第三份证据都是录音资料,是张某与庞亮对话时录制的,内容完全证明了刘强为履行自已在《离婚协议书》中的承诺,于 2008年3月10日向庞亮出具了1800万元的“总欠条兼还款协议书”,约定每年还款250万元,分7年还清。录音资料还证明了刘强所确认的1800万元中只有1500多万元是刘强亲自在庞亮手上接收的借款,剩下的是指张某写下借条的258万元。而庞亮对刘强的“总欠条兼还款协议”是认可并予以接受的。在法庭辩论阶段,我着重阐述了两个问题:1、真正向庞亮借这258万元款项的人实际上是刘强,而非张某,张某只是替刘强收款,并在庞亮的要求下以自已的名义出具借条而已。2、从录音资料可见,刘强确实给庞亮出具了包括本案讼争的款项也内的1800万元“总欠条”,原告庞亮接受了刘强的“总欠条”就等同于接受了债务的转移,因此,从本案的债务转移成立之日开始,被告张某的“借条”不再能够成为原告庞亮手中的债权凭据,原告庞亮采取这种既拉住刘强又不放掉张某的做法是缺乏法律根椐的。虽然,原告庞亮拒绝向法庭提交刘强写给他的“总欠条兼还款协议书”,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我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本案的债务关系已经转移,判决驳回原告庞亮的诉讼请求。法庭采纳了我的意见,责令原告庞亮提交刘强的“总欠条兼还款协议书”,原告庞亮此时已经陷入被动,他不得不拿出这份证据提交给法官认证。[page]
2009年7月15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被告庞亮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别墅交还原告张某。
2009年7月21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宣告了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我的代理意见,认定债务转移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庞亮的诉讼请求。听完法官的宣判,只见张某好象如释重负似的,她深深地舒了一口气。是啊,这件事压在她心里太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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