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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文与曾X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2 11:16:46 人浏览

导读:

上诉人李X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全南县人民法院(2007)全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X红在全南县城寿梅路46号经营长虹服饰服装店。2006年5月份,被告陈X红以做生意需要

  上诉人李X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全南县人民法院(2007)全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X红在全南县城寿梅路46号经营“长虹服饰”服装店。2006年5月份,被告陈X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原告曾X借款计人民币45000元。同年5月30日,被告陈X红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曾X,借条上注明借款用途为做生意,但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此借款至今尚未归还。原告曾X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X红、李X文归还所欠借款人民币45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收利息。另查明,借款时,被告陈X红与被告李X文系夫妻关系,双方已于2007年3月13日在全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协议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X红欠原告曾X人民币45000元,有被告陈X红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陈X红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X文与被告陈X红虽然已协议离婚,但该两笔借款系其与被告陈X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不因夫妻双方离婚而免除夫妻一方的清偿义务。故被告李X文对本债务应负共同清偿责任。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曾X要求被告陈X红、李X文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限被告陈X红、李X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曾X借款计人民币45000元。两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曾X要求被告陈X红、李X文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X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陈X红背着上诉人大量参与“六合彩”赌博,欠下了不少于110万巨额赌债,对此赌债上诉人不应承担清偿责任。被上诉人曾X也是全南县非法进行“六合彩”赌博的一个庄家,曾被全南县公安局传唤过,这一事实可以证明陈X红欠下的本案45000元是欠下的赌博债。请二审结合上述事实推定本案45000元债务为赌债,并认定上诉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曾X辩称:答辩人不属于“六合彩”庄家,只是偶尔帮“六合彩”下线抄点单,但这一行为已被全南县公安局作了处理,且与本案借款没有任何关系。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文称本案欠款是被上诉人陈X红与被上诉人曾X进行“六合彩”赌博所形成的赌债,但上诉人李X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陈X红与被上诉人曾X虽曾进行过“六合彩”赌博,但不能据此推定本案借款为赌博之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于上诉人李X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其提出的本案借款为赌博欠款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诉争借款有被上诉人陈X红向被上诉人曾X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案债权债务是发生在上诉人李X文与被上诉人陈X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李X文对该债务依法应与被上诉人陈X红共同清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上诉人李X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李X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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