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履行地应为借款人所在地
导读:
合同履行地是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依据之一,正确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确定相关案件管辖的基础。就借款合同案件而言,如何确定其履行地存在一些争议。笔者认为,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是借款人所在地。
一、借、贷双方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㈢项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按照前面的规定,履行地应该在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即贷款方所在地。
二、应以贷款方履约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所有双务合同都存在一个“以哪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应以“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以交货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之所以这样理解,因为很多合同里面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支付价款”不是不同合同之间的区别点;而“非金钱给付义务”往往能反映不同合同之区别。
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贷双方都在履行给付货币义务,其实,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是贷款方的放款行为,而不是借款方的还本付息行为。因为借款方的还本行为类似于租赁合同中返还租赁物的行为,而付息行为是借款方使用资金的价款,这两项都不能反映借款合同的本质;而贷款方的放款行为才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标志。
综上,在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贷方履约地——借款人所在地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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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因贷款主体是金融机构还是自然人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特点,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单务合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1月5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巴某、巴某某承担保证责任,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永新某银行借款本息2万余元。
我是一名退休工人,5年前,一群温州人来我们这里搞铜加工,租用了我原来单位的车间,生意一直比较好。经人介绍我将一生的积蓄5万元借给了温州人。每年的利息又都转成了本金。谁知道,半年前的一天晚上,温州人带着50多万元借款,丢下机器设备走了,人们也不知道他们是温 州什么地方的人。请问,借款人下落不明,如何追讨借款?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的义务
任何合法的借款合同借款人都有义务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更具有强制性,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出借借款,是通过收取借款的利息达到营利目的的,而贷款人的资金有一定的安排计划,如果借款人不按时定额返还借款,就会影响贷款人资金正常运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以至于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
借款人需注意的三大问题
问题一:贷款年限短、还款利率高、批贷时间长,借款人成本无形增多。
抵押消费贷款与普通二手房按揭贷款相比,其贷款年数较低,最长只能贷到7成10年。像其它一些房屋贷款品种最长能够贷到7成20年或者7成30年不等。另外,抵押贷款的还款利率要高于其它贷款品种,且批贷时间较长,大概20-30个工作日。这样,借款人在使用抵押消费贷款时无形中会增加许多成本,还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周旋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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