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哪个优先
导读:
债权是民事法律权利当中比较重要的一项经济权利,债权可以分为担保债权以及普通债务,这两者哪一个优先呢。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哪个优先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物权法规定,担保债权请尝时优先于普通债权,但是担保债权必须登记方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视为普通债权。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哪个优先的全部内容。如果担保债权不进行抵押登记的话,是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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