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法定情形
导读: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当中我们要全方位的进行考量,以免出现一些约定不清楚或者漏洞的情况。那么,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法定情形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1、约定保证期间能否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
2、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保证期间未作约定的,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3、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处理。在我国,除约定保证期间外,法律还认可法定保证期间的存在。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系对约定保证期间的补充,主要适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情形,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二是在约定保证期间无效情形,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三是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情形,适用两年的保证期间。
(1)正确理解“约定不明”的含义。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约定保证责任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全部还清为止的情况。这在商业银行制定的标准借款担保合同文本中最常见。对于该情形,一方面,保证合同实际上是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只是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另一方面,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推断,当事人均愿意接受长期的保证期间,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实现。因此,如果将上述情形认定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从而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明显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且对债权人不公平。《担保法司法解释》由此将保证期间推定为2年。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于何谓“约定不明”是有明确限制的只有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能推断出保证人有承受较长期间限制的意思时,才视为“约定不明”,从而适用2年的保证期间。
(2)正确区分“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约定无效情形。没有约定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适用2年的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无效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从立法上看,各国均未对保证期间作出定义,更没有对其性质作出明确界定。然而明确保证期间的性质,对保证期间的正确适用意义重大。在中国《担保法》出台后,中国法学界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众说纷纭,显然这场争论主要是围绕着《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而展开的。关于性质之争,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第25条、第26条中6个月保证期间届满的后果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人将获得免责的法定事由,债权人则丧失胜诉权,因而具有时效的功能,故属诉讼时效。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担保法》第25条6个月之规定应属特殊的诉讼时效,而第26条之保证期间则属除斥期间。
第三种观点则坚持上述二者间均属除斥期间。第四种观点则认为“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亦非除斥期间,并无必要强求将其归入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依据《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因此可见在一般保证中由于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会导致保证期间中断。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可以做如下理解:
第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按照法定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实体请求权消灭,也就无诉讼时效可言,因此,保证期间一旦经过而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即起到了阻碍诉讼时效起算的作用。
第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此时,保证期间就失去作用,开始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诉讼时效,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以及延长也同样适用法律相关规定。因此,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即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发现之后需要双方重新针对其事项进行协商。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法定情形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债务关系中很多时候债务人为了取得债权人的借款,会提供保证人或者是担保物。如果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是保证人的话,就会涉及保证期间。那么关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判定
很多债权债务的行为都会伴随着质押担保的发生,有些时候由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担保人缺乏一定的法律医生,导致了质押担保期限约定不明,很多人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下面就让法
[案情]1995年2月15日,原告福建省厦门国际银行(以下简称国际银行)和被告福建省晋江厚泰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泰公司)、被告福建省晋江晓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