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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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签定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函是担保公司设置反担保措施的常用办法之一,担保公司为自然人的借款提供担保,一般会让借款人夫妇签定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为法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一般会让股东签定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函,不少担保公司的项目经理或者评审经理认为,让借款人签定个人或夫妻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就象一道紧箍咒一样,随时高悬在借款人头上。笔者以为,这是一个认识误区。
所谓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为产生的债务,承诺以个人所有财产提供连带保证。不少担保公司格式化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如是写:本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所有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清单)和财产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夫妻共同财产中减去双方基本生活费用(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后的部分。本人已经及未来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或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或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及转让其他财产,或许可各种特殊权的使用,或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和经营,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所取得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以及从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
上述说法几乎含盖了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从威慑债务人的角度看,这样的说法也许有一定的威慑力。但是从法律上看,上述说法就显得有些罗嗦,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归跟结底,是一种保证,一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保证。只要是保证人的财产,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以后或者保证人必须的生活资料外,就可以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由此可见,无论在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函上列举了保证人的多少财产,在实际处理过程中,都会受到相关法律的一些限制。当然,笔者并不否认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的作用,如果法人产生的债务,股东签定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那么相当于为法人的债务设置了一项保证,因为在实践中不排除有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虽然新公司法为防止这样的情形制定了“刺破公司面纱”的条文,但是司法实践中,股东滥用权利的举证实在是难。
综上所述,签定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并非是不必要,而是要针对不同的情形采取之,另外,还要注意签定以后怎么样去表述,既要注意合法性问题,又要注意严谨性问题,不要让人产生哗众取宠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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