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具有的特征是什么
导读:
债务人财产具有目的性、独立性、法定性、可分配性等特点。债务人的财产是不可以随便处分的,要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同意才可。更多关于债务人财产具有的特征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1)目的性。债务人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具有鲜明的目的性,是专门依破产程序向全体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债务人的财产。因此国外破产法理论上也称债务人财产为“目的财产”。
(2)独立性。债务人财产作为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本应归属于债务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是债务人财产作为破产程序中的一种特殊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体现在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便脱离了债务人的支配范围,由管理人占有和支配;债权人只有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才可以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支配;管理人须经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同意才可以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相应的处分。
(3)法定性。是指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不可列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4)可分配性。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分配,以清偿破产债务,满足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因此破产程序的本质要求之一便是将破产财产通过变价、以金钱方式对于破产债权进行清偿,这就要求债务人财产在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后被称为破产财产,并且具有可分配性,否则债权人债权便很难得到清偿。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我国新破产法之前的破产立法上使用的是破产财产的概念。其实,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二者所处的时间段不同。债务人财产所涵盖的时间段是从破产申请的受理到破产程序终结前,而破产财产涵盖段是从破产宣告到破产程序终结前。因此,《企业破产法》第108条第3款明确规定:“债务人财产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称为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3)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4)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5)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6)破产企业内的社团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破产企业内的社团,主要有企业的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
(7)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是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债务人财产具有的特征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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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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