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的债权
导读:
借钱之时,就如何合同的形成,也分别形成了债权与债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物权还是债权都是权利的具体类型。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权法的债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发生原因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二、法律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三、构成要件
理论上说来,债权既然为民法上权利的一种类型,根据债权侵权行为三要件说,债权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损害、因果关系与过错。上述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当然也应适用于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认定。只是由于债权相对性带来的非公示性以及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非直接性,学者们在讨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时,标准比侵害物权时要严格得多。这主要体现在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方面。
四、债权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债权法的债权全文的相关法律知识。债权的相对性,是指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的相对性表明的是权利行使的范围,即权利的行使针对的是特定人。如果您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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