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常识 > 债的发生以及消灭的因素

债的发生以及消灭的因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6 03:23:1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下文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债务的发生以及消灭的因素,欢迎阅读。...

  核心内容: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下文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债务的发生以及消灭的因素,欢迎阅读。

  一、债发生的因素:

  (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立的,是民事主体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也是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二)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约束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因此,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

  (三)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等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二、债务消灭的因素

  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

  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一)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page]
  (二)抵销。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三)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四)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

  (五)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六)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法律快车为您推荐:债的履行规则有哪些

  履行主体有债务人和债务人的代理。债的履行标的是合同约定履行,代物清偿等等。债履行期限是,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随时履行。债履行地点是有约定依约定……详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