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保全权能有哪些
导读:
合同债权是要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有效合同关系而存在的,合同债权是由双方的法律行为引起的。如果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却能处分自己的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申请债权保全。那么债权保全的条件及效力是什么?合同债权保全权能有哪些?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合同债权保全权能有哪些”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保全的条件及效力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债权保全权能
合同债权作为财产权利,他主要有请求履行的权利、接受履行的义务、请求保护债权、处分权能。合同债权是要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有效合同关系而存在的。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是最常见也最主要的一类债。
第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第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三、防范债权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1、加强对被保全债权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债权。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债权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债权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2、合理确定申请债权保全范围。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债权状况,扩大保全债权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债权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3、督促人民法院确保债权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通过人民法院加强对债务人债权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债权而逃债,确保申请债权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法院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债权,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法院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毕宗保
4、采取诉前债权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如果不起诉,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债权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债权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债权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起诉,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债权保全措施。
5、针对不同的被保全债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全措施。债权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债权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债权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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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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