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和从债
导读:
由于主债与从债是两个单独的债,但由于其具有牵连性,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区分主债与从债有三层含义:
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
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
主债主债是“从债”的对称。2个相互关联的债中不以另一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而可独立存在的债。其存在和效力,决定着从债的存在和效力。例如,金钱借贷的债和为金钱借贷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的债。借款之债为主债,担保之债为从债。借款之债得到清偿,担保之债也归于消灭。一般情况下,从债对主债起担保作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主债的成立并不因从债的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影响。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根据其不同地位,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主债和从债是相互对应的,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没有从债也无所谓主债。主债与从债之分常见于设有担保的债中,被担保的债(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之债)为主债,为担保该债而设之债(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之债)为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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