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债务保证期间起算
导读:
若是自己一下子欠下的债务过多二不能及时偿还清的话,可以选择在允许的条件下,与债权人协议进行分期履行还款。分期履行债务指的意思就是将债务分为几次来偿还。那么,分期履行债务保证期间起算到底是怎么样的呢?以下将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详细介绍。
1、主债务分期履行时保证期间应从每一期债务到期日分别起算。
2、主债务分期履行,各个时间的债务的保证期间将会按照各自的债务的到期时间来分别计算。
1、主债务是指附带有担保、抵押、质押等合同的债务,因这些债务是基于最先的债务订立的,比如因借款债务订立的抵押债务,那么最初的债务被称为主债务,担保、抵押、质押等产生的债务被称为从债务。
2、一般情况下,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的六个月内。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4、保证期限约定为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等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5、保证期间是出斥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
司法裁判中认同对于分期债务保证期间,应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起算,但是在此也仍要提醒读者注意合同中对于保证人责任的约定。若合同明确保证人为整笔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间毫无疑问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若合同中明确表示保证人仅仅为其中一期提供担保,保证期间应自该笔债务履行期届满起算。
如果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责任的承担范围,则应当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进行辨别。若合同对于主债务的数额已经明确,则应当认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已经确定,保证人是对整笔债务提供担保;若合同中只是对于未来一定期限内的债权债务达成框架性的约定,对于每一期交易的具体数额尚不能确定的,对于这样的债务,其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则应当分别计算。
保证期间在法律上的性质为除斥期间,即期间经过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之人,故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对于债权人来说,首先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为整个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以求得合同层面对自身债权的保护;其次,不管债务为分期履行还是一次性履行,债权人均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之时,主动找到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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