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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积极抢滩“新三板”股权转让通知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8 16:30:52 人浏览

导读: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经历了4年酝酿后,中关村园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试点扩容正变得越来越清晰。消息人士透露,“新三板”扩容具体方案将近期公布,一批科技园区有望纳入试点扩大范围。记者了解到,济南高新区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相关筹备工作,力争进入试点园区大名单。目前济南高新区预备案企业数量、完成内核企业数量和已启动“新三板”改制企业数量均居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之首。

“新三板”市场扩张提速

济南高新区上市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三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场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促进中小企业改制、实现规范化经营、做好上市准备的良好平台。对于暂时还不能直接登陆创业板、中小企业板的部分中小企业而言,即将扩容的“新三板”颇具吸引力。

除了扩容,“新三板”还将在运行机制方面进行大的改革,比如允许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参与“新三板”市场交易、引入做市商制度、建立绿色“转板通道”等,以促进交投活跃。这也意味着,一旦获得试点资格,相应高新区将形成特有的金融政策优势和招商优势。

2006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探索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场外市场的建设模式。由于是专门为国家级科技园区非上市高科技公司提供的代办股份转让平台,因此也被称为“新三板”市场,也有业内专家称为“创新板”。

试点4年多来,“新三板”在支持中关村自主创新企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到今年7月末,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公司已达到71家,累计成交金额超过13.4亿元。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试点启动之初,中关村的股份制公司只有120多家,而目前正在进行改制和有意向改制的企业已达500多家,为我国资本市场储备了一批优良的上市后备资源。

业内专家表示,“新三板”已逐步建设成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顺畅流转的平台、创投与股权私募基金的聚集中心、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资源的“孵化器”和“蓄水池”。随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其支持自主创新企业发展的功能也必将逐步显现。为此,科技部和中国证监会正酝酿将“新三板”试点逐步推广到其他国家高新区,为园区企业开辟更多的融资渠道。

济南高新区积极备战“新三板”

据高新区上市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自主创新企业的发展需要多种金融手段的扶持。近几年来,为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步伐,济南高新区确立了企业上市是“最大的对外开放、最好的发展平台、最有效的融资渠道”的新观念,积极实施“科技立区、金融强区”发展战略,以优势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大力推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目前,高新区上市公司已达17家,占全市的65%,占全省的17%,成为济南的“企业上市示范区”。

自2007年底以来,济南高新区以申报国家“新三板”扩大试点园区为契机,多措并举,强力推进企业上市。该区成立企业上市领导小组,设立金融工作办公室,深入企业摸底调查,掌握上市企业资源。根据企业资本结构、主营业务、财务指标和管理水平,将基本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分类排队,将200余家重点资源企业列入5年上市规划,建立了资源企业信息档案库,针对企业不同状况,进行分类指导与跟踪管理。

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降低企业成本,2008年7月,济南高新区出台了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相关意见,区财政先后提供了3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上市。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上市中介费用补贴,对申请“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90万元的扶持。二是对企业上市改制过程中,因规范企业利润、税收等形成的高新区财政实际增收部分,由高新区财政给予扶持。三是企业因上市在合并、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产变更过户等产生的高新区税收留成部分,由高新区财政给予扶持。此外,高新区还与一批国内知名的中介机构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目前参与该区企业上市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风险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已超过60家。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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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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