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可有效保证民间借贷合法安全
导读:
民间借贷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并存,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应该多掌握一些与借贷相关的法律知识,这对保护财产安全大有裨益。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是说,年利率24%(即月利率2%)以内的利息必须支付,年利率超过36%(即月利率3%)的超过部分无效。年利率在24%~36%(即月利率2%~3%)之间的为自然债务区。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法院不予法律保护。不过,如果约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法院予以认可。如果偿还以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规定》第十四条列举了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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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相互拆借资金,也可以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但是法律只保护正常的企业间借贷,并不允许企业以此为常业。也就是说,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变成一个专业放贷人,把钱拿去放贷,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民间借贷公证作为典型的预防纠纷的方式之一,会对借贷双方的主体、借款用途、利息的约定、借款交付方式、担保等进行规范,确保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有效和可操作,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民间借贷的安全。如果持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旦借款人未归还或未足额归还借款,出借人在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后,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加快债权实现,减少诉讼成本。
(原标题:公证可有效保证借贷合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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