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各自还债,为何判共同债务?
导读:
核心内容:离婚时,男女双方协议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偿还,但债权人要求双方共同偿还,谁的主张有理?为什么最后法院认定为是共同的债务呢?下文,法律快车小编和您一起分析,希望能够帮助您类似问题的解决。
重庆市綦江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案,判决离婚后的蒋某和兰某共同偿还债权人肖先生借款15000元及利息。
肖先生称,蒋某和兰某原系夫妻,因装修房屋于2011年5月向其借款15000元,约定当年11月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二人却未履行还款义务。多次向蒋某和兰某追收借款,但二人互相推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将蒋某和兰某告上法庭,请求判法院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
据肖先生讲,曾向蒋某讨要借款,蒋某说,他与兰某已离婚,借款是用来装修房子的,离婚时房子分给了前妻,让肖先生找兰某还钱。
兰某则在法庭上辩称,蒋某借钱的事自己不清楚。即使存在这笔借款,蒋某并未用于装修房子,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该是蒋某个人债务。自己与蒋某离婚时已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于是请求法庭驳回肖先生的诉讼请求。蒋某没有出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蒋某与兰某于2009年3月5日结婚。2011年5月,蒋某向原告肖先生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给肖先生,借条上写明于2011年11月之前归还借款,但到期后一直未偿还。2012年8月,蒋某与兰某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内住房一套产权归兰某所有,住房按揭贷款由兰某承担,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在谁名下的就由谁承担。
法院认为,肖先生与蒋某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蒋某在肖先生处借款逾期未归还,其行为已违约。蒋某向肖先生借款,是在其与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虽然蒋某与兰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婚内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且兰某并未举示确凿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蒋某个人债务。
据此,法院认定借款15000元为蒋某与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蒋某、兰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肖先生借款15000元及利息。
延伸阅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特有财产的分类
二、关于特有财产的分类,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第一、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
第二、特有财产制,就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有关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财产约定的,在清偿后可追偿。首先要用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或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先协商
核心内容:离婚时,男女双方协议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偿还,但债权人要求双方共同偿还,谁的主张有理?为什么最后法院认定为是共同的债务呢?下文,法律快车小编和您一起分析
(1)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2)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
何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某,男,与金某结婚多年。赵某经商,金某操持家务,经商所得用于家庭生活花费,后赵某经商不善家庭纠纷亦日益增多,后赵某离婚,给予妻子10万元使外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