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中的“债务”纠纷难住法官
导读:
【债务纠纷官司】离婚官司中的“债务”纠纷难住法官
专家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夫妻财产公示制度
有人要离婚了,大批‘债务’便横空出世;也有人把婚离了,就连人带债一起人间蒸发……”在12月16日上午广东省妇联和省法学会联合召开的“婚姻关系中债务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对当前婚姻关系中债务认定、处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有专家提出建议,细化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条文,并建立夫妻财产公示制度。
朱莲(化名),女,原为河源市源城区某局职工,现已退休。1990年3月经人介绍与河源市源城区某公司负责人李育(化名)结婚(男方为“二婚”),婚后感情很好。1998年,家里盖起了三层的楼房,银行里也有了数十万元的存款,可两个人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李对朱经常粗言相向,有时还大打出手。李育为离婚,将朱莲起诉到法院,并将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了分割。
庭审中,李育突然出具了向其已故前妻的姐姐和其亲妹妹的借据共4万元的借款书证。1999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冰箱、洗衣机等家电归朱莲所有;摩托车、空调及电脑归李育所有;房子归李所有;各偿还2万元的债务。
朱莲不服,申诉到广东省高院。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天国法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半左右的离婚案件都要涉及共同债务的认定、处理。而这些借贷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间,借贷手续一般都不太完备,有些甚至根本无任何书面借据,在男女双方当事人说法不一的情况下,法院对双方债务的真实性不容易作出判断。
他指出,假离婚逃避债务通常表现为夫妻双方得知债权人起诉后,即到法院称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尽快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作为债务案件中被告的一方把夫妻所有债务都负担下来,而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另一方,然后就玩人间蒸发。如果事后追究起责任来,债务人都可以用“考虑夫妻情分,考虑子女利益,并非为逃避债务”来抗辩,使“逃避债务”难以认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许绿叶认为,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存在的冲突和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明显地,该解释不再是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她继而指出,其后果必然导致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上的一刀切,即夫妻一方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举债的,如无例外,均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李小明法官建议,借鉴国外法律,确定共同债务的范围,同时建立分居债务制度和夫妻财产公示制度。
除了学国外,也有与会专家指出“广东做法”也有可取之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指出:“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专家认为,以此条款来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真伪比较公平,也有利于减少伪造夫妻债务现象频频发生。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那么,离婚财产
离婚是解除夫妻关系的诉讼,如果在离婚时未能处理好相关的问题,往往会因为离婚引出一连串的“复合官司”。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老于系济南某有限公司的工人,2006年他与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