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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引出的“复合官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2 14:13:51 人浏览

导读:

离婚是解除夫妻关系的诉讼,如果在离婚时未能处理好相关的问题,往往会因为离婚引出一连串的“复合官司”。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老于系济南某有限公司的工人,2006年他与妻子马某经法院调解离

  离婚是解除夫妻关系的诉讼,如果在离婚时未能处理好相关的问题,往往会因为离婚引出一连串的“复合官司”。

  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

  老于系济南某有限公司的工人,2006年他与妻子马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约定孩子随马某生活,老于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0元,马某保证今后不再向于某追要抚养费。然而2008年12月,儿子却将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原来,由于马某没有正式工作,加上儿子得了一场病,所以20000元很快就花光了。现在儿子上了初中,马某无力供其就学,因此要求老于增加抚养费。案件经过开庭审理,老于在法官的教育下和儿子重新达成了一份新的抚养协议。

  法官忠告: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婚姻的解除而解除,我国诸多法律中都明确了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有些人却认为夫妻离婚时双方协商达成的抚养费数额就是一成不变的,其实不然。《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抚养费的数额可随着子女生活、教育条件的改变而改变。

  共同债务仍需共同偿还

  2008年3月,济南居民田某与妻子陈某离了婚,当时二人未对家庭共同债务协商偿还事宜。离婚后,债主王某向田某催要5000元欠款,田某称无钱归还,王某向陈某催要时,陈某却说不知田某借钱的事情。2009年6月,无奈的王某将田某和陈某起诉到法庭,要求二人偿还借款。案件经过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判决田某和陈某偿还王某的借款5000元。

  法官忠告: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有些离婚当事人不愿意承担共同债务,所以在离婚时有意忽略不提,离婚后又相互推诿,这种做法是十分不可取的。与之相反,有些为了逃避债务的“假离婚”当事人往往对债务大包大揽,不让对方分担债务而享有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企图“金蝉脱壳”保住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债务的承担要分析是家庭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若是家庭共同债务,即使二人约定由一人偿还也是无效的,除非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了合议,债权人同意放弃对夫妻另一方的追要。

  孩子姓氏不得随意变更

  王云与刘谦和2004年离婚,孩子随王云生活,刘谦和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元。然而2008年9月的一天,刘到幼儿园看望孩子时,发现小朋友叫其为“赵岳”,刘谦和找王云交涉,王称是为了孩子不受人欺负,才改为现在丈夫的姓氏。刘不同意,要求王给孩子改过来,却遭到了王的拒绝。刘一气之下将王诉上法庭,法庭依法判决支持了刘的主张。

  法官忠告: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做法都是不当的,如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氏。

  隐藏财产须重新分割

  强宏系一个体建筑队队长,2009年2月与妻子孙燕离婚。同年6月,强宏在一次喝醉酒时说出在离婚时,未将30000元的存款告诉孙燕而私吞。孙燕得知消息后,将强宏告上法庭,法庭通过调解,强宏支付给孙燕12000元。

  法官忠告:《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应该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权并不是无限的,相关法律还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因此,任何离婚当事人都应诚实对待另一方,若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的行为后,要视情立即起诉,切不可错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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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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