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归属谁?何为夫妻个人债务
导读: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成因来划分。廖女士问:我们结婚前,丈夫(zhangfu)余某按揭购置了商品房一套,房产证登记在他的名下。婚后我们夫妻共同归还贷款,至今所贷房款已将近还清。不幸的是我们夫妻之间感情出现问题,即将到法院诉讼离婚,我是一个女同志,又带着小孩,我想我们所住的商品房应归我所有,法院会支持吗?
菅律师答:对离婚案法院都会尽量调解,但是如果调解不成,你的想法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你丈夫(zhangfu)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当为你丈夫的个人财产。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不会将本属于个人的房产判归另外一方所有。同样道理,按揭贷款为你丈夫的个人债务,对于你们尚未归还的那部分房贷应该由你丈夫个人继续归还。婚后你作为妻子参与了偿还房贷,这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为你丈夫个人财产的性质,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你这一方清偿的部分,你丈夫应当进行返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及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折产所分得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所需的日常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挪用公款,该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理应由被告负责偿还,是合情合理的,如有证据表明被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那表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偿还,如触犯《刑法》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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