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的连带责任
导读: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的连带责任
高某自1972年进入徐州某厂工作,1999年某厂法定代表人贾某与贾汪区发改委签订改制协议,某厂资产及债务由原法定代表人贾某买断,该企业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个人独资非法人企业。2007年11月30日,该企业与所有职工达成协议,工龄买断,劳动关系终止,企业按照工作年限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后,高某继续留在某厂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某厂口头通知与高某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1月29日,该个人独资企业直接申请注销。其后,贾某以企业原有资产出资注册成立徐州某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2月22日,高某以徐州某厂为被诉人,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徐州某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至本案结束期间的生活费等。该企业负责人以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补偿已经完毕,且该厂已经注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拒绝支付。
1、2007年11月30日劳动关系终止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应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3、加班费以否有事实依据;
4、是否应支付至案件结束期间的生活费。
1、高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为1972年12月至本案结束;
2、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3、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同时应支付案件结束前的生活费。
4、贾某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该企业申请注销,贾某应当作为共同被诉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件进入仲裁审理阶段,作为高某的代理律师,依法申请追加该企业出资人贾某为本案共同被诉人。后因仲裁委为按期审结该案,申诉人高某不同意劳动仲裁委继续审理,代理律师代其依法向当地法院起诉,经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基本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观点。经法庭调解,该企业和出资人贾某向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本案难点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直接申请注销后,高某如何确定赔偿主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在诉讼中申请注销后,应依法列出资人为共同被诉人。本案处理过程中,仲裁委以案件已经进入开庭审理阶段,不予追加出资人贾某为共同被诉人。代理律师巧妙利用劳动争议案件程序规定,让案件在仲裁阶段未获得实质审理结果。在一审法院立案后,依法申请追加出资人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最终该观点得到法院的支持,使案件最终有了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法律规定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
解答: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有:(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这里的财产既包括独资企业成立时的出资财产,也包括独资企业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既包括
解答: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主体的单一性、经营管理的直接性的特点,与公司大为不同,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作出具体规定,而是集中在投资人的条件以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