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解散后债务由谁承担
导读:
独资企业解散后债务由谁承担
哈市张某于2002年3月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同年5月,该企业与一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付给对方货款15万元,但该款未支付。2003年1月该企业解散。2005年5月,该公司能否起诉张某要求其偿还债务?
答: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该5年属于除斥期间。该企业解散,该公司的债权并未消灭,因此该公司仍可以起诉。根据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该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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