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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须写明权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3 06:59:26 人浏览

导读:

诉讼代理的权限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诉讼代理,另一类是特别授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权限一般是指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涉及当事人诉讼实体权益的权利。一般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否则,不能行使此范围内的权利。而对一般代理的

  诉讼代理的权限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诉讼代理,另一类是特别授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权限一般是指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涉及当事人诉讼实体权益的权利。一般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否则,不能行使此范围内的权利。而对一般代理的权限范围法律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应当理解为,特别授权事项以外的诉讼行为,应属于一般代理权限的范围,无须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即可行使,例如参加庭审、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自认等。

  委托权限必须写明代理权限,否则,无法确定委托代理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委托两个诉讼代理人的,应分别授予代理权限,委托律师代理的,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之外,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代理合同。

  侨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馆证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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