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管理层任职诚信上有何要求
导读: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了新三板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以及禁止性行为,那么是否也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管理层任职诚信上做了相关的要求?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新三板挂牌公司管理层任职诚信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二条:调查公司管理层的诚信情况,取得经公司管理层签字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二年内是否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二)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
(三)最近二年内是否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
(四)是否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五)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
通过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公共诚信系统,咨询税务部门、公司贷款银行等部门或机构,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相关记录以及其他合理方式,核实公司管理层是否存在不诚信行为的记录,评价公司管理层的诚信状况。
相关法律规定:
(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6.3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不适合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
挂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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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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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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