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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董监高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0 02:49:25 人浏览

导读:

新三板公司董监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禁止性行为?法律上是规定的?根据法律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

  新三板公司董监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禁止性行为?法律上是规定的?根据法律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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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

  挂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6.3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1、通报批评;

  2、公开谴责;

  3、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不适合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责任编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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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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