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主办券商要检查挂牌公司
导读:
主办券商有指导、督促挂牌公司晚上公司治理机制,开展挂牌公司现场检查工作,督促挂牌公司进行整改等职责。而当挂牌公司有哪些情形,主办券商知道后要对它进行现场检查?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
主办券商应履行以下督导职责:
(一)指导、督促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指导、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前审查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三)开展挂牌公司现场检查工作,督促挂牌公司进行整改;
(四)建立与挂牌公司日常联系机制,对挂牌公司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关注挂牌公司重大变化,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挂牌公司重大事项,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配合做好挂牌公司的日常监管;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十五个转让日内对其现场检查: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不能按照公司治理要求履行职责或者规范运作;
(二)公司不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四)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
(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
主办券商应当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现场检查至少应有两人参加,事前根据引发现场检查的相应情形确定现场检查内容,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事中形成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事后完成现场检查工作报告。
(责任编辑:T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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