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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死刑复核的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3 12:06:04 人浏览

导读:

我们都之到人的生命权利是不可以修复的存在,所以对于很多的人来说要剥夺他们的生命是一件很残忍的事情。及时对于那些及其残酷的犯罪分子要剥夺他们的生命也是需要层层严选的,那么刑诉死刑复核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刑诉死刑复核的程序及其相关问题。

  我们都之到人的生命权利是不可以修复的存在,所以对于很多的人来说要剥夺他们的生命是一件很残忍的事情。及时对于那些及其残酷的犯罪分子要剥夺他们的生命也是需要层层严选的,那么刑诉死刑复核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刑诉死刑复核的程序及其相关问题。

  一、刑诉死刑复核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将《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二、执行死刑前是否要通知家人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确定需要执行死刑的,在执行死刑前是会通知被执行人家属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死刑立即执行什么意思

  死刑立即执行其实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死刑,是一种死刑执行制度。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刑诉死刑复核的程序及其相关问题,刑诉死刑复核十一局相关的行使诉讼法的规定来判决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刑诉死刑复核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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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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