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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过外交途径向当事人送达文书的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0 01:46:21 人浏览

导读: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以及在华的第三国当事人送达有关刑事法律文书,除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外,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指定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以及在华的第三国当事人送达有关刑事法律文书,除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外,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请求方附有送达回证的,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未附送达回证的,由负责送达的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送达回证或者送达证明由高级人民法院 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递请求方;

  (二)受送达的当事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不予送达;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或者因地址不明及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注明不能送达的原因,由外交部领事司向请求方说明,予以退回。

  外国驻华使、领馆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在华的该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同样适用此程序。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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