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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几种结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0 05:10:0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自诉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对自诉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何处理?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你讲解。

  核心内容:自诉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对自诉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何处理?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你讲解。

  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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