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证据 > 刑事证据种类 > 证人证言与口供的区别

证人证言与口供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3 04:57:5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证人证言是证人向法庭所作的自己所感知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而口供是犯罪嫌疑人所作的陈述。虽然两者都是以言词的形式表达,但是却是两种独立的的证据。它们的主体不同、证明的效力和方式都不同...

  核心内容:证人证言是证人向法庭所作的自己所感知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而口供是犯罪嫌疑人所作的陈述。虽然两者都是以言词的形式表达,但是却是两种独立的的证据。它们的主体不同、证明的效力和方式都不同。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第一,主体不同

  (一)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证人对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法官对证人还需要进行如下的考查判定证人证言的效力。需要认真审查证人的资格和审查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对证人自身的品德、智力状况、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进行综合判断。最后,还需要审查证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口供就是犯罪嫌疑人口头陈述的供词,过去对口供的过度重视,往往造成了很多冤假错案和刑讯逼供现象。

  二、证明效力和证明方式不同

  (一)证人证言

  因为证人始终是案件的第三者,证人证言永远不等同于当事人的承认。因此,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这有限的效力也要经过法官的认证,达到内心确信,才能成立,证人在作证时,其证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实,即一些猜测,推断或评价性的东西。法官在判断证人证言时,要将证人证言中的假性事实予以抛弃,保证案件的客观情况,才能予以慎重定案。

  只有具有作证能力的人,并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证言,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口供

  如何正确认定被告人的口供的证明力,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关系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就口供而言,由于绝大多数情况下口供都是直接证据,因此认定了口供,就等于认定了基本的犯罪事实。对于如何认定口供有如下三种情况:

  1、法律规定,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

  2、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应当看到,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一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口供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自身在不能证明自身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3、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 刑事证据有哪些种类?

  一、书证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

  二、物证

  1、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详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