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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复议/复核通知书(刑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6 09:24:5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就会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并在三日内出具《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核心内容: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就会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并在三日内出具《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刑事复议/复核机关全称)

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通知书

  ×公刑复(核)终字〔〕号

  (申请人):

  你对(×年×月×日××公安机关作出的××文号四类决定/三类复议决定)不服,提出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本机关已经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审查,因(已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申请人撤回申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刑事复议、复核专用章)

  一式三份,申请人、办案部门或者复议机关各一份,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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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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