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
第五士八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 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取保候审的
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刑事强制措施,构建起了强度递增、衔接紧密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监视居住就是这一 严谨体系中的重要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保候审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取保候审的规定》),使取保候审制度得以完善,在实践中
监视居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设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家对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感到很 困难,内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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