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 也称事物管辖、类别管辖,指刑事案件由哪一级或哪一种法院审判。划分级别管辖的根据是案件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影响的大小等。划分的方法是按罪名、按法定刑、
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上的分工。立法上划分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犯罪的性质,即是普遍刑事案件还是危害国家安全的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四级人民法院由于职能分工不同,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也不同。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
1、案件的性质。 重大涉外案件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性强,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一般案件。这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人民法
打官司要选择级别合适的法院,这在法律上又称为级别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的规定是: 一、 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
移送管辖是为适应审判实践出现的特殊情况,法律对级别管辖所作的灵活性、变通性的规定,使得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案;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
确定级别管辖的因素(刑事)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确定各级法院级别管辖的因素是:案件的性质;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涉及面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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