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家中动粗 妻子送夫进监
导读:
黄先生因为家庭琐事和妻子秦女士发生争吵,并在争执过程中一脚将秦女士踢成轻伤,秦女士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对黄先生予以严惩并判决赔偿自己30万元经济损失。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秦女士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先生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的判决。
2002年5月24日晚,秦女士与黄先生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在秦女士的朋友对方双进行劝阻过程中,黄先生踢了秦女士左腿一脚,致秦女士左膝股骨内侧髁撕脱骨折,内侧副韧带损伤,经鉴定为轻伤。因腿部受伤,秦女士当月25日至当年7月7日休假未上班。后秦女士将黄先生自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对黄先生予以严惩并赔偿30万元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与妻子为琐事发生争执中踢伤妻子,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双方系夫妻,黄先生故意伤害行为是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过程中实施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情节,酌情对黄先生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秦女士因黄先生伤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诉讼请求没有具体要求,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故要求黄先生赔偿其30万元的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后,秦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因家庭琐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妻子身体并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考虑到案件具体情节,对黄先生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了罪刑相适应的刑罚,量刑并无不当,秦女士要求严惩丈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的赔偿只有总额,没有具体项目,且未向提供任何证据,故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根据黄先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中国法院网·高志海 王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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