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男子广场绑架女友索要10万被判10年
导读:
要挟警察刺伤女友大腿
今天下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12·19”金碧广场挟持人质案依法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葛加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葛加友,男,1981年8月21日生,现年24岁,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大专文化,无职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葛加友与马某某曾有恋爱关系,双方因分手也曾发生过纠纷。2005年12月19日12时许,葛加友携匕首在昆明市金碧路与崇仁街交叉口浏源小吃店门前,找到马某某要解决二人间的感情纠纷,双方发生了争执。后因马某某要上班,葛加友便持匕首对马某某进行威胁,并不顾周围群众劝阻,欲强行将马某某带走。
在公安人员赶到后,葛加友用手勒住马某某颈部,仍持匕首进行威胁,与现场的公安民警对峙,以加害人质要挟公安机关,向马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并向公安机关索要逃跑用车1辆、手机1部。因公安人员未能及时满足其要求,葛加友用匕首刺伤被害人马某某右大腿部。至15时许,葛加友被公安民警制服抓获,解救了人质马某某,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匕首一把。
经昆明法医院法医鉴定,马某某右颈部、右下颌下缘皮肤划伤,右大腿上段前外侧皮肤裂伤,此次损伤系锐性外力所致,构成轻微伤。
五华法院认为,从被告人葛加友作案的行为方式来看,其使用暴力将被害人马某某挟持,并且把马某某的人身安全作为与警方谈判的条件和筹码,这完全符合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基本特征。在被告人葛加友所提条件未能及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其持刀杀伤了作为人质的马某某,并且继续用语言相威胁,要求警方满足其提出的所有要求,因此,该案应当定性为绑架罪。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葛加友与马某某曾有恋爱关系,纠纷也因此而发生,被告人行为的初始动机并不是绑架马某某,但是随着事态的发展,其没能克制住自己的情绪,最终其行为确已构成了绑架罪。法院考虑到案件事发的原因、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在量刑时可对被告人葛加友酌情从轻处罚。
中国法院网·张浩林 魏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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