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为帮同乡出气刺死无辜
导读:
8月10日,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在仙桃市对重庆籍故意杀人犯张必凡执行死刑。
张必凡现年30岁,系重庆市万州区溪口乡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1年10月刑满释放后即跟着当地的建筑施工队出外打工。
2004年8月31日晚8时许,张必凡与同乡张大国、谭登亮在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城南村二组租住地看电视时,发现同乡李天军颈部有伤,便问李天军是如何受伤的,被告知是头日晚上在该市泽口开发区晶鹏纺织园建筑工地被几个当地民工打伤的,张必凡当即表示要为李天军出气。随即,张必凡邀约一起的同乡李天军、张大国、谭登亮、郎永龙来到建筑工地,李天军上前对打过自己的刘新满拳打脚踢,双方发生打斗,张必凡见对方的王同银拿着抿子(泥瓦工工具)向他冲过来,即持随身携带的尖头双刃刀朝王的胸腹部连捅三刀。见王同银受伤倒地,张必凡便与同伙匆匆逃离现场。被害人王同银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殁年47岁)。
汉江中院认为,罪犯张必凡因琐事报复,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且系累犯,遂法判处罪犯张必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张必凡不服,以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有检举立功情节,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张必凡持刀朝被害人胸腹部等致命部位连刺数刀,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上诉称有检举立功表现,经查证无法查实,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罪犯张必凡死刑。
中国法院网·邢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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