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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智少女被“强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1 15:29:50 人浏览

导读:

弱智少女被“强奸”?“我办案17年,遇见过亲生父亲强奸女儿的案子,但像这样父亲与两个叔叔共同、多次强奸一个未成年少女的案子是十分罕见的。”“她给人的感觉是脑子有问题,问她话,她不回答,低着头,眼角往你这儿一瞥,一笑。很多问题,都是由一个叫吴魁元的人

弱智少女被“强奸”?

  “我办案17年,遇见过亲生父亲强奸女儿的案子,但像这样父亲与两个叔叔共同、多次强奸一个未成年少女的案子是十分罕见的。”

  “她给人的感觉是脑子有问题,问她话,她不回答,低着头,眼角往你这儿一瞥,一笑。很多问题,都是由一个叫吴魁元的人代替回答的。”

  从2004年2月至9月,这起离奇的强奸案经历了四次裁判,除一次发回重审外,其余三次的裁判结果均认定被告人有罪,所依据的证据均为被害人的报案与陈述,证人证言和三名被告人曾经作出的有罪供述(均翻供)。

  叔叔汪汉良说,自己现在已经不恨汪静了,她是个不懂事的孩子,只是被坏人利用。他说,如果申诉还是不成功,他出狱后,就亲自去找汪静,让一切真相大白。

女儿报案,绊倒父辈三兄弟

  本刊记者/吕娟

  2002年6月19日凌晨5点多,天蒙蒙亮,窗外下着小雨。湖北省武汉市口区发展一村居民汪汉良、汪汉祥一家11口人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吵醒。老二汪汉良的妹妹妹夫神情紧张地站在门外,称大哥汪汉明从武昌打来电话,让老二汪汉良、老四汪汉祥速去武昌他家,有急事找他们帮忙。兄弟俩听说大哥有事,没说什么,简单迅速地收拾了一下东西,跟着妹妹、妹夫出门了。

  汪汉良的爱人贾永兰心里犯起了嘀咕:算起来,家住武昌区的老大汪汉明一家三口已经有好几年没有回过口,因为没有电话,期间彼此联系甚少,到底出了什么事,需要丈夫和小叔大老远赶去呢?

   贾永兰的疑惑随着丈夫和小叔连续28小时的杳无音信变成强烈的不安。6月20日上午9点,正在自己裁缝铺干活的贾永兰被赶来报信的小姑子以沉重的语气告知:大哥、二哥、四哥出事了,大哥的女儿汪静(化名)告他们强奸,现在三人已在武昌区新河街派出所接受讯问。

  “这怎么可能?”贾永兰感觉眼前一黑,险些栽倒。

   一小时后,贾永兰搀着65岁的婆婆,老四汪汉祥的媳妇、23岁的张秀梅抱着怀中一岁零十个月的孩子,匆忙搭上去往武昌的长途车。

弱智少女举报

  虽然时隔近四年,武汉市武昌区新河街派出所民警舒钟仍然对2002年6月发生在武昌区新河街民主里社区一个15岁少女身上的强奸案记忆犹新。

  “我办案17年,遇见过亲生父亲强奸女儿的案子,但像这样父亲与两个叔叔共同、多次强奸一个未成年少女的案子是十分罕见的。”

  舒钟回忆说,起初接到报案时,他并不相信有这样离奇荒谬的案子发生。

  “最开始是一个叫吴魁元的人打电话报的案,称汪静是他对面楼房的街坊,他无意中看了她的日记,知道她被亲生父亲和两个叔叔强奸。但是当我们要求他把日记拿出来的时候,他却迟迟没有拿出。”

   在舒钟看来,吴魁元是新河街派出所以前“重点打击的对象”,“吸毒人员,多次偷窃,敲诈”,这样劣迹斑斑的人的报案并不值得采信,况且,他没有出示任何证据。

   2002年6月11日上午10点,15岁的汪静来到新河街派出所,称上午7时许,她在武昌文化路家中被父亲汪汉明强奸。 “她拿着当天被''''强奸''''后用来擦拭下身的卫生纸和内裤,陪她一起来的就是吴魁元。”   

  当日10点半左右,舒钟领着汪静来到武汉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妇检,同时将卫生纸、内裤等物证送法医室鉴定。

  2002年6月13日,汪静拿着她头天写的一份举报材料再次来到新河街派出所,这一次,这份长达5页的报案材料真正引起了舒钟的注意。

   汪静在这份举报材料中提到,从“她记事时起”至报案前,曾先后遭受到二叔汪汉良、四叔汪汉祥以及父亲汪汉明多次的强奸。

  从我记事的时候,我二叔带我出去玩,玩到天黑的时候,把我带到阳台上四处无人的时候(地方),我二叔就开始用嘴亲我……我感觉下身疼痛……这(是)我第一次(被)强奸…… 大约不到二(两)个月,被四叔知道了,他也强行(与我)发生两性关系,而且到现在还保持这种关系,有时候就最多把3元钱(给)我,或者跟我买5毛钱的东西(给)我吃。   

  这个事在第一次的时候,我就把二叔跟我做的事情,告诉了我父亲汪汉明母亲贾换香,他们还说自己家的事,说出去很丑……但第二次又跟父亲汪汉明说……他不但不管不说还(当着)我母亲的面讲(将)我把全身衣服脱光,他也就……把我强奸了……过后每天我都要忍受父亲早、中、晚三次这样对待我,在家中没有钱的时候不允许我上学,每次逼我到二叔和四叔那儿去要钱,不但要不到钱而且每个星期都要受到他的强奸,最少三次。 …… “一个小姑娘,如果不是确有其事,怎么可能不顾自己的名誉,三番五次状告自己的爸爸和叔叔呢?”尽管此时,舒钟对汪静报案材料中粗糙的细节仍持怀疑态度,尤其是,与汪静的几次接触让他不确信,这个女孩能在多大程度上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她给人的感觉是脑子有问题,问她话,她不回答,低着头,眼角往你这里一瞥,一笑。很多问题,都是由吴魁元代替回答的。”

  但舒钟认为,或许正是因为幼年长期受到欺凌,严重刺激了这个15岁的女孩,导致了她精神和智力的发育不全。 6月18日上午,新河街派出所对汪静的父亲、42岁的汪汉明和汪静(吴奎元的爱人龚某陪同)先后进行了讯(询)问,警方的讯问笔录显示,当日14时39分至16时16分,汪汉明供认了他对女儿的强奸行为:时间是从汪静十二三岁来过月经之后开始,地点是自己家的客厅,以及自己租的平房里。

  而紧接着的17时30分至18时35分,在警方对汪静的询问笔录中,汪静对父亲第一次强奸她的时间、地点与衣着进行了更改,与汪汉明的供述一致。

  6月19日上午7点多,接到大哥电话赶到武昌的汪汉良、汪汉祥与汪汉明一起试图将已住在吴魁元家数月的汪静叫回家中,吴魁元打了110,之后,公安机关将三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讯问,同样是警方的讯问笔录显示,直至6月20日凌晨1时33分至4时20分,汪汉良承认了自己的强奸行为,而6月20日14时30分至17时30分,汪汉祥也进行了供认。当日16时20分至17时45分,汪静在再次接受警方的询问时,推翻了之前几次举报中关于二叔、四叔对自己实施强奸细节“记不清”的回答,反之清晰地描述了两人首次强奸自己的时间、地点与衣着,与汪汉良、汪汉祥的供述一致。

   蹊跷的是,对汪静询问的时间部分与汪汉祥重合,警方的讯(询)问人却均是舒钟与一名陈姓警员。 2002年6月下旬,湖北省人民医院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以及汪静进行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果为,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为正常精神状态,有完全责任能力,汪静属智力轻度低下,有完全行为能力。

  “我办案17年”,舒钟再次强调,“很多案子往往一看当事人,就知道有没有这回事。”舒钟认为,根据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看上去老实巴交的三兄弟,性格里很可能隐藏着更深的犯罪因子。

  2002年7月10日,武汉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医学鉴定结果出来:6月11日上午10时30分新河街派出所送检的卫生纸、内裤的法医鉴定结果是“未见精斑”,而汪静的妇检结果是“未见精虫”、“外阴陈旧性裂伤”。

   但此时,与汪静报案情况相矛盾的医学鉴定似乎已经无法改变舒钟对案件侦查结果的笃定,而令他更加深信不疑的是之后对汪静母亲贾换香的询问,这个“看上去有点神智不清,说话唯唯诺诺”的中年妇女在警方开始询问后不久就“回忆”起来:女儿汪静在6岁多从口爷爷奶奶家回来的当晚曾告诉她“被二叔害了”,同年一天,女儿又说四叔害了她,1998年6月的一天,女儿告诉她“爸爸害了我的”。因考虑是家丑,没有报警。

  “汪汉明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如果不是真有这样的事(强奸),这个胆小的女人怎么敢诬告自己的老公呢?”

  2002年6月21日至22日,汪汉良、汪汉祥、汪汉明三人先后被警方刑事拘留。

  2002年8月8日,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幼女为由批准了对三人的逮捕,案件正式进入了侦查阶段。

  之后,舒钟因一次执行公务受伤,退出了此案的侦查小组。

身陷囹圄

  6月20日,匆忙赶到武昌的贾永兰、张秀梅并没能见到自己的丈夫。晚上8点多,守在派出所门外大半天的贾永兰意外见到了一对“相互挽着胳膊”、“貌似情侣”的男女走入派出所,虽然已近六年没有见过汪静(据贾永兰、张秀梅及汪静奶奶称,汪静最后一次去口是她十岁生日时),贾永兰仍很快认出,女的就是自己的侄女汪静。

  “她长高了许多,有一米六几,黑,很瘦;头发梳得滑亮,额头很宽,脸细长,头稍微有点歪,长相和小时候比变了很多。”让贾永兰确定她就是汪静的是“她的下巴,和常人不一样,往外凸”。

  一个多小时后,汪静挽着男子的胳膊从派出所走出,贾永兰和张秀梅跑上前,抓住汪静的胳膊问她为什么“害”自己的叔叔。“她摔着胳膊,很厉害地连说了两句,我就是要害死他们,怎么样?”之后,在身边男子的拉扯下迅速离开。

   贾永兰断定这名极瘦、中等身高的男子是吴魁元。她们曾先去汪静家找过贾换香,询问原由,而当时神情恐慌的贾换香答非所问地称:“谁知道,这孩子这些年一直都跟吴魁元在一起,好久都没回过家了,我管不了。”

   妯娌多年,贾永兰知道贾换香“脑子不清楚”的毛病又犯了,遂向街坊邻居打听事情的来由。“好几个邻居告诉我们,汪静几年前就认了吴魁元做干爹,经常吃住在他家,吴在社区名声极差,吸毒,偷盗,还敲诈过汪静的大姨。”而社区居委会的一个男士私下里对贾永兰说,案发前,吴魁元曾与汪汉明发生过纠纷,当时吴称,要让汪家家破人亡。

  2002年6月21日凌晨一点多,筋疲力尽守在派出所门外的贾永兰三人仍未能见到汪汉良、汪汉祥,无奈之下回到了口家中。 2002年8月,已近两个月没有见到丈夫的贾永兰被新河街派出所告知,汪家三兄弟已被逮捕,现被羁押在武昌区看守所。

   在看守所,贾永兰被告知无法探视:“我写了一张字条,问他(汪汉良)做(强奸)了没有,他给我回条说,我没事,是冤枉的,你一定给我请律师。”

  贾永兰说,与丈夫结婚十多年,丈夫是什么样的人她最清楚,“他绝不可能做这种事”。因丈夫的这句答复,贾永兰开始了“为丈夫讨回公道”的历程。

七个月,四次裁判

  2003年12月23日,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正式以强奸罪将汪汉明、汪汉良、汪汉祥起诉到武昌区人民法院。 2004年1月13日,武昌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虽然身为被告人家属,贾永兰仍是被以涉及当事人隐私为由,禁止旁听。而贾永兰花5000元为丈夫和小叔请的律师也无故未参加案件的审理。

  在贾永兰的印象中,庭审时间并不长,趁着审理结束时的纷乱之际,贾永兰溜进法庭,见到了时隔一年零七个月未见面的丈夫汪汉良。

  “我简直不敢相信那是他,瘦得不成样。我叫了老公名字,他看到我,眼泪刷地流了出来。我问他既然没做为什么又在派出所认了,他说''''他们打我,打得受不了,不让我休息,我熬不住'''',眼泪一直流。这时,小叔汪汉祥走过来,对我说,嫂子你放心,我拿命担保,我们没干那事。”

   2004年2月9日,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下来:被告人汪汉良、汪汉祥、汪汉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均构成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2月16日,贾永兰收到丈夫来信,让她请律师上诉。2月17日,贾永兰重新为兄弟三人聘请了律师。受委托的张焕瑜等三名律师当天赶往武昌区看守所与三人进行会见。

  在律师的辩护意见中,对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与法律提出质疑。辩护律师认为,首先,此案中并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三名被告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原审仅凭“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相互矛盾、不一致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和被告人前后截然相反(三名被告在一审中均翻供)的供述,认定汪静被强奸的事实,过于轻率。在一审中,公诉机关没有出示汪静曾被强奸过的证据,因此汪静是否曾被强奸过是不能确定的。而原审引用的贾换香、吴魁元的证人证言,都只能证明他们曾听汪静说过强奸一事,是传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而贾换香在事后又完全否认了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

  除此之外,一审采用的“被害人”汪静的多次举报材料和询问笔录存在严重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首先,武汉市三医院的法医鉴定结果表明,2002年6月11日汪静举报其父对其实施强奸的行为不存在,因为法医检验结果是“未见精虫,精斑”;汪静称她是1993年夏天的一个下午两三点钟在口区发展一村二叔家中有封闭式凉台的房间中一个钢丝床上被汪汉良强奸,但有证据证明,汪静只有在周日其父母休息时,才会随父母从武昌到口,其间要换三次车,时年6岁的汪静不可能只身往返。而汪汉良当年在工厂的考勤记录以及单位证明显示,汪汉良当年上白班,每周三休息,没有任何旷工和病事假记录。当时,汪汉良家五十多平方米的房子住了祖孙三代九口人,汪静的爷爷奶奶常年在家,汪汉良妻子贾永兰无业在家带孩子,而汪汉良三弟汪汉生的爱人正怀孕待产在家,家中平时白天至少有两三人,汪汉良、汪汉祥根本没有作案时间。并且,汪家邻居证明,汪家1993年时凉台是敞开的,直到2000年才封闭,那时也没有钢丝床;汪静在举报材料中称,四叔汪汉祥是在1992年8月某天在其房间第一次强奸她,而这与她第一次是被二叔汪汉良于2003年强奸的陈述矛盾,况且,汪汉祥当时未婚,一直住在汪家门口楼梯处搭建的隔断里,根本没有自己的房间;汪静在报案材料中称“上学的时候长期请假,任由父亲对我怎样”,而汪静所在学校班主任提供的书面证言中称:“汪静一直能坚持到校学习。”

  2004年5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原审认定上诉人长期、多次奸淫汪静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进一步查证核实,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004年6月2日,得知消息的贾永兰、张秀梅激动地给丈夫写了信。贾永兰在信中鼓励丈夫“应该对自己有信心,要更加坚强”,并高兴地“说”:“现在你已经看到了黎明,我和儿子等待你归来。”

  2004年8月13日,武昌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汪汉良、汪汉祥、汪汉明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六年。三人不服均提出上诉。2004年9月2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三上诉人均构成强奸罪,原审定罪准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汪家人的心情,再次陷入一片黑暗。

这个家庭因官司而破碎

  本刊记者/吕娟

  2006年3月16日凌晨5点多,贾永兰起了床,打电话叫上住得离自己不远的妯娌张秀梅,两人草草吃了早饭,匆忙乘上从口至汉口的公车,一个小时后,在汉口,有她们将乘坐的前往湖北省沙洋监狱的长途客车。

  2004年9月,汪汉良、汪汉祥、汪汉明被判刑后,分别被押送至沙洋的熊望台、陈家山、汉津监狱执行剩余刑期。

  汽车在漫长的道路上颠簸,贾永兰与张秀梅却了无睡意,比起二嫂,27岁的张秀梅秀气的脸上更明显地显露出兴奋,“昨天一晚都没睡。”

  从丈夫被判刑至今,她们只去监狱探视过两次。从汉口至沙洋的长途汽车费是50元,洋县与各监区之间不通公车,最省钱的方式是包租一辆摩的,往返于三个监狱之间,费用近百元。合计下来,探视一次每人至少花费200元,这相当于两人忙碌大半个月的收入。

  2003年,为了凑钱给三兄弟打官司,全家人合计,让老三汪汉生借钱买下全家11口人共住的这套惟一的房子,其余的人按户自己出去租房。贾永兰、张秀梅分别带着未成年的孩子离开了这个曾经热闹拥挤的大家庭,独自担当起了生活的重担。

  张秀梅从小是个孤儿,1998年,她认识了大自己十岁的汪汉祥,随后结婚。婚后,原本无业的两人靠汪汉祥在夜市摆摊维持家庭生活。2000年8月24日,张秀梅产下一子,汪汉祥在夜市工作得更加卖力,每晚摆摊到半夜两点多。

  2002年6月汪汉祥出事时,孩子不满两岁,汪汉祥的入狱令张秀梅母子两人彻底失去了生活来源。在二嫂和小区热心邻居的帮助下,张秀梅得到了在餐馆当服务员的工作,好心的老板准许她带着襁褓中的孩子上班,但几个月后,张秀梅在老板不加掩饰的谴责的目光中黯然辞职。之后,她又接连找了几份工作,又都因孩子的原因被迫离开,目前,她在小区一家超市做售货员,每月收入三百多元。

  张秀梅说,每每想到丈夫离开后自己生活的艰辛,她都会偷偷地掉眼泪,但她绝对相信,在自己“因难产住院8天期间,没日没夜守在自己身边的丈夫”绝不是一个强奸犯,为此,她一定会坚强地等到丈夫出来。

  同张秀梅相比,与丈夫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贾永兰等待丈夫归来的决心更加坚决。汪家三兄弟入狱后,原本老实、羞涩的贾永兰成了这个瞬间倒塌的大家庭中的灵魂人物。汪静的爷爷原本患有严重哮喘,得知三个儿子入狱的噩耗,78岁的老人因高血压与哮喘并发导致瘫痪,进入2006年后,病情更加恶化,家里人都明白,老人的身体已不太可能熬过今年;在贾永兰看来,家里剩下的惟一的成年男丁,汪汉良的三弟汪汉生性格比哥哥还要老实沉默,不善言辞,况且,他还有自己的家庭需要照顾,无法抽出更多的精力替三兄弟“申冤”;而老大汪汉明的爱人贾换香在遭遇丈夫入狱,女儿失踪后,搬到了自己母亲那里,原本就“脑子不太好使”的她变得神智更加混沌,“暴躁,易怒,基本无法正常与人交流”。

  四年来,贾永兰独自带着孩子,一边不停地为丈夫和大叔、小叔寻求法律帮助,一边勉强维持着自己的裁缝铺,靠每月四五百元的收入支撑母子二人的生活,“经常托邻居买一块钱的菜,供一天吃”。

  贾永兰的儿子今年已读初中,丈夫入狱后,她没有带儿子去探视过自己的父亲,尽管儿子不断央求。她不愿丈夫在狱中的形象在儿子的心中留下阴影,从而影响学业,但她还是经常发现,儿子捧着父亲为数不多的照片偷偷落泪。

  2003年春节,得知女儿遭遇的贾永兰的父母将女儿接回家中。“父亲跟我说,摆在你面前的有两条路:第一,与汪家彻底断绝关系,带着儿子回来,我们负责你们母子的生活;第二,从哪里跌倒从哪里爬起来,既然要救他们,就别埋怨今后吃苦。”

  回口后,贾永兰给等待回信的父亲打电话,告诉父亲自己的决定:“我要留下来,我不能让儿子今后指责自己不救他的爸爸,让他一辈子背负强奸犯的儿子的名声;更重要的是,我相信我的丈夫没有做那种伤天害理的事,人活着连名声都讨不回来还有什么意义?”

  2004年10月22日,贾永兰委托律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汪汉明、汪汉良、汪汉祥三人的申诉状,此案的再审判决将在近日做出。

  2006年3月16日中午12点,经过五个多小时的颠簸,贾永兰、张秀梅赶到了汪汉祥所在的陈家山监狱,却被接待处工作人员告知,家属探望日已做修改,今天不能探视,张秀梅的脸上写满失望。之后,两人赶往汪汉良所在的监狱。从监狱出来后,贾永兰高兴地告诉记者,丈夫汪汉良的精神状态不错,“他说自己现在已经不恨汪静了,她是个不懂事的孩子,只是被坏人利用。”贾永兰说,经历了这么多,丈夫申诉的决心更加坚决,“他说,如果申诉还是不成功,他出狱后,就亲自去找汪静,让一切真相大白。”

弱智少女与瘾君子的“爱情”

  本刊记者/吕娟

  汪静出生于1986年8月,两岁半以前,由于父母工作忙(汪汉明夫妇当时都是武昌食品厂工人),一直在口区由奶奶带养。在汪静奶奶的眼中,长孙女活泼可爱,给拥挤却热闹的家增添了不少乐趣。之后,考虑到孩子的教育问题,汪汉明夫妇将女儿带回了自己身边,但逢年过节,夫妻俩仍会抱着孩子回口的大家庭团聚,每每此时,汪静都会跟堂弟、贾永兰的儿子飞飞在一起玩得异常高兴,令全家大人欣慰。而在汪静奶奶的印象里,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96年,全家在口为汪静庆祝十岁生日。之后,汪静学业开始紧张,而汪汉明夫妇先后下岗,汪汉明以开摩的运营为生,十分忙碌,两边来往越来越少。

  此后的六年间,汪静的成长历程在口区汪家人的记忆中,留下的是一片空白。

  而六年后,汪静对汪家三兄弟突如其来的指控,在汪家十几口人的心里无疑引爆了一颗炸弹。 贾永兰并未想到,2002年6月20日晚的一面,竟是她与汪静相隔六年后的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相见。据贾永兰称,案发后,她与家人曾几次来到吴魁元家寻找汪静,希望她能把事情说清楚,吴魁元并不阻拦,但汪静却将自己反锁在里屋不肯出来,之后双方产生争执,吴魁元报了警。2004年的四次审判,作为“被害人”的汪静并未出现,吴魁元作为证人也没有出庭,而新河街派出所民警舒钟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证实,汪家三兄弟案发后的几年间,吴魁元又多次因盗窃、敲诈被判刑。

   2006年3月15日,本刊记者来到武昌区新河街民主里社区,却被汪静的邻居告知,汪汉明的爱人贾换香在丈夫出事后不久,就搬离了这里,将房子租了出去,至于吴魁元、汪静的下落,几位街坊都表示不清楚,已经很久没有见到他们了。 在街坊的眼中,汪汉明夫妇“蛮老实,但脑子都不太好使”,而这一点似乎遗传给了汪静,一位街坊称,她的儿子与汪静曾是小学同学,汪静从小学习非常吃力,考试最多只能得十几分,班主任曾建议汪汉明夫妇把汪静送到弱智班,他们很生气,后来托关系让汪静读的初中。 虽然受访的几位街坊对汪静与吴魁元之间的关系均不愿做正面回答,但他们都同时表示,“没出事前,汪静已经住在吴魁元家里好几个月,那时吴魁元的家里还有他爱人”。

  吴魁元在社区里的口碑并不好,根据社区居委会为警方提供的书面证词,吴长期吸毒,为筹毒资多次偷盗、敲诈他人,“连井盖都偷”,并在自家播放黄碟,骗小女孩去看。事发前一段时间,吴魁元曾因经济问题公开与汪汉明发生纠纷。

   对于这次纠纷,汪汉明在与辩护律师的会见笔录中这样描述:我以前将摩托车放在他家(吴魁元)的,没给他钱,我对他说,现在经济状况差,无能力给停车费。吴魁元说他记在心里……我女儿平时叫他叔叔,学习上有不懂的就去问他。2002年6月12日开始,汪静再也没有回家,6月18日,我从派出所回来,发现我的执照里面的300元钱,我的身份证、摩托车的证件发票都被汪静拿走了,还有家里的1000元现金都不见了(汪静在6月9日留给父母的一张便条中,称这笔钱她拿去治病)。

  显然,吴魁元与父母的纠葛并没有影响其在汪静心中的地位。在汪静写给吴的一封未署日期的字条中,她毫无保留地表达了对这个大自己24岁的男人的“深情”: 魁元:你是我永远爱的老公,我是的的确确没有骗你。我永远爱的老公,我是你永远爱的老婆,我活着是吴家的人,死是吴家的鬼。

  尽管吴魁元在社区声名狼藉,但令人吃惊的是,据社区街坊称,出事(汪汉明被抓)后,吴魁元竟被有关部门指定为汪静的监护人。这一点得到了新河街派出所民警舒钟的证实,他表示,这起案件当时引起了区政府和妇联的高度重视,他们曾派人到社区对汪静的生活进行安置,但16岁的汪静拒绝回到自己家中接受母亲贾换香的抚养,而汪静的外婆称汪静“害了一家人”,要断绝与汪静的关系。当时,汪静主动提出要与“干爹”吴魁元一起生活,得到认可,此事曾在武昌区司法局进行了公证。

  武昌区妇联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坚决否认其曾参与为汪静指定监护人。据曾参加对汪静的安置工作的涂某回忆,2003年,妇联接到汪静母亲贾换香的举报,称新河街居民吴魁元诱奸未成年少女汪静,妇联曾找过汪静了解情况,但汪静“低着头,不作声”,那时涂某感觉汪静“智力有问题”。后来,汪静退学,区妇联与民主里社区居委会给汪静找了一份餐馆工作,并曾看望过她。“问她怎样,她只说这里碗太多,洗不完”。

  涂某称,这是她最后一次见到汪静,得知汪静的父亲和两个叔叔因涉嫌强奸汪静被判刑,涂某表示很意外:“不知道事情怎么会变成这样。”

  据民主里社区居委会书记陈某称,他最后见到汪静大约是2004年初,社区为她找了好几次在餐馆打工的工作,但“人刚一带去,她转头就跑”。而此期间,吴魁元几次入狱,并与妻子离婚。之后,没有人能说清楚,这个已无家可归的弱智少女何时在小区居民的视线中消失。

拿什么定案

  本刊记者/吕娟

  2006年3月14日,本刊记者来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本案终审法官陈某,对方以“此案已进入申诉,没什么可说”为由,拒绝了采访。

  从2004年2月至9月,这起离奇的强奸案经历了四次裁判,除一次发回重审外,其余三次的裁判结果均认定被告人有罪,所依据的证据均为被害人的报案与陈述,证人证言和三名被告人曾经作出的有罪供述(均翻供)。

  在2004年9月2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裁定书中,法官有一段这样的审查分析:汪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被人报复”,当公安机关前来询问时,汪某否认了“报复”一说,但不否认被强奸一事。这足以证明被害人对一般的伤害是可以原谅的,因此不能因为汪某不指控其母亲和亲属的伤害行为,从而推论汪某指控三被告强奸是报假案;……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分析,不能找出被害人汪某诬告陷害三被告人的理由和动机;由于时间和年龄的关系,被害人在陈述事实的具体情节上,有的记不清或不完全一致是正常现象,对被强奸的基本事实,汪某的陈述始终基本一致…… 时隔四年,我们无法、也无意于还原案件事实,但是,在采访中,这起从立案到终审仅凭当事人言词证据一步步推进的案件令我们产生了种种疑问,带着这些疑问,我们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宇冠。

  记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什么样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此案的几次判决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均仅为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和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并且,证人所陈述的证言均表示,他们只是听被害人说过自己被强奸一事,并无直接目击。请问,这样的证据能否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杨宇冠:在刑事诉讼中,要证明犯罪,所有的证据必须能形成一条完整的锁链,也就是证据链。单独的证据,无论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是受害人的陈述或证人的证言,均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必须有其他的证据,如DNA鉴定等。并且,所有的证据最终要形成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完整链条,且各证据之间不能出现矛盾。这个案子,如果真像你所说的那样,应当不能成立,证人的证言在此案中只是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记者:此案中,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并且,经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为智力轻度低下(轻微弱智),但属完全行为能力人。轻微弱智者能否成为刑法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这样的鉴定结果是否存在矛盾?

  杨宇冠:并不矛盾。这种轻微的智力低下如果不影响当事人正常的表达和对事物的判断,其所做的陈述或证言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问题是,如果只有该当事人的陈述,是不行的。

  记者:本案被害人在案发后,拒绝接受其母亲的抚养,而其外婆又拒绝抚养她。被害人主动要求与其没有亲属关系的邻居作为其监护人,而在被害人其他成年亲属均健在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接受了被害人的请求,指定该成年男性(有屡次犯罪前科)邻居为被害人监护人。请问,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指定是否妥当?

  杨宇冠: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进行监护,而只有上述人无监护能力或对未成年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才能指定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监护人。此案中,被害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关系人还健在,有关部门就指定与她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为监护人,并且从你所陈述的案情来看,这个人的监护明显对被害人不利,这种指定并不妥。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4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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