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富豪借钱救女不成敲诈16万
导读:
为了挽救病危女儿,一名叫杨登勇的男子写信向都江堰千万富豪、某集团董事长高某要求“借款20万”,未得到对方任何回音。女儿死后,他迁怒于该董事长未及时进行救助,继而准备敲诈对方16万元……
昨日,在都江堰法院庭审现场,杨登勇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昨日上午,都江堰法院公开审理这起“特殊”的敲诈案,28名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大代表以及2名乡镇人大代表旁听了案件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杨登勇有期徒刑四年。
A案情回放 救女心切求助本地富翁
杨登勇是都江堰市石羊镇广益村村民,曾于1994年7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3年,杨登勇时年12岁的女儿杨月,被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久治不愈。2005年3月,杨于2005年4月1日写信给跟他有一面之交的都江堰某集团董事长高某,请求高借给他20万元现金用于女儿到北京治病,高未回应。杨又于同年4月8日给高写第二封信,4月中旬,高的侄子等4人因杨写信之事到石羊镇杨的家中了解情况,当时,杨正带女儿在外看病不在家。
女儿死亡要钱不成就敲诈
5月5日,杨登勇给高某写第三封信,信中称:高的侄子等人到他家进行威胁,给其女儿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打击,再次提出借钱看病。5月31日,杨月因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营养不良、呼吸衰竭死亡。6月25日,杨给高写第四封信,称其女儿之死是因高未救助并叫人到他家后其女受惊吓、绝食所致,要求对方赔偿16万。12月8日,杨又给高写第五封信,称在2006年1月21日前解决,否则他将终身追杀高及其女儿,落款称自己为“不知死活的人”。
高收到5封信后,将情况告知其妻杨欣(化名)。2006年1月20日,杨欣认为杨登勇给的最后期限已临近,心生恐惧,主动与杨联系,约定第二天见面。21日中午,在都江堰十九冶大厦一茶庄内,杨欣将6万元现金交到杨登勇手上。当日,杨登勇被警方抓获。
B 争议焦点 杨女死亡与本案是否有关?
法庭上,杨登勇及其辩护人辩称杨月的死亡系受到被害人亲友的惊吓所致,并由此说明索要钱财要求赔偿是正当行为,而且杨收到6万元后还出具了身份证和收条;公诉人则提出:杨月的死亡系她所患疾病所致,且该事实与本案无关联。
被害人是否系自愿给付钱?
被告律师辩称,被害人所给付的现金,是被害人自愿给付的赔偿金;公诉人提出,被害人给付现金,是因受到被告人威吓情况下给付的,而且在最后的两封信中,被告不仅提出索要现金的要求,且有“追杀”等字句,还限定了给付的具体时间,这足以对被害人心理造成恐惧,因此被害人向被告人交付现金的行为,不是出于其自愿,而是产生畏惧心理的情况下的被迫行为。
C 法院宣判 杨登勇获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认为:杨登勇在向高寻求经济资助过程中,行为逐渐升级,由“请求”演变为“恐吓”,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其主观上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使用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交付了数额巨大的钱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杨登勇认罪态度较好,法院认为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当庭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杨登勇有期徒刑四年。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王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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